第四節 我國貿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及報關規范
對外貿易管制作為一項綜合制度,所涉及的管理規定繁多。了解我國貿易管制各項措施所涉及的具體規定,是我們報關行業從事者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本節介紹我國主要貿易管制的具體管理措施和報關規范。
一、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一)含義
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是指由商務部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并調整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以簽發進出口許可證的形式對該目錄商品實行的行政許可管理。
(二)主管部門及辦理程序
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屬于國家限制進出口管理范疇,分為進口許可證管理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務部是全國進出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監督、檢查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發布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及《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進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許可證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為進出口許可證的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統一管理了,負責授權范圍內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
進出口許可證是國家管理貨物進出口的憑證,不得買賣、轉讓、涂改、偽造和變造。凡屬于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在進口或出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
(三)適用范圍及報關規范
1.進口許可證
進口許可證是我國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列入國家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商品合法進口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1)適用范圍
①2005年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共3類,包括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消耗臭氧層物質,總計83個8位H.S.編碼。
②凡屬于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在進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
(2)報關規范
①進口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當年有效。特殊情況需要跨年度使用時,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海關不予放行。
②進口許可證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如需更改,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更改申請,并將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構,由原發證機構重新換發許可證。
③進口許可證管理實行“一證一關”(“一證一關”指進口許可證只能在一個海關報關)管理。一般情況下,進口許可證為“一批一證”(“一批一證”指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如要實行“非一批一證”(“非一批一證”指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多次報關使用),應當同時在進口許可證備注欄內打印“非一批一證”字樣,但最多不超過12次,由海關在許可證背面“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批簽注核減進口數量。
④對進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大宗、散裝貨物,溢裝數量按照國際貿易慣例辦理,即報關進口的大宗、散裝貨物的溢裝數量不得超過進口許可證所列進口數量的5%。對不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大宗、散裝貨物,在每批貨物進口時,按其實際進口數量進行核扣,最后一批進口貨物進口時,其溢裝數量按該許可證實際剩余數量并在規定的溢裝上限5%內計算。
2.出口許可證
出口許可證是我國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列入國家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商品合法出口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1)適用范圍
2005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47種貨物(316個8位H.S.編碼),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其中,凡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在出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
(2)報關規范
①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出口許可證需要跨年度使用時,出口許可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次年2月底。出口許可證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關不予放行。
②出口許可證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如需更改,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更改申請,并將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構,由原發證機構重新換發許可證。
③出口許可證管理實行“一證一關”制、“一批一證”制和“非一批一證”制。實行“非一批一證”制的,簽發出口許可證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非一批一證”,但最多不超過l2次,由海關在許可證背面“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批簽注核減進口數量。實行“非一批一證”制的貨物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其他在《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規定實行“非一批一證”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
④報關出口的大宗、散裝貨物的溢裝數量不得超過出口許可證所列出口數量的5%。對不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大宗、散裝貨物,每批貨物出口時,按其實際出口數量進行核扣,最后一批出口貨物出口時,其溢裝數量按該許可證實際剩余數量并在規定的溢裝上限5%內計算。
二、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
商務部根據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自由進口貨物實行自動許可管理。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以及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機構負責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目前涉及的管理目錄是商務部公布的《自動許可管理貨物目錄》,對應的許可證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自動進口許可證)。
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我國自動進口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某些商品合法進口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一)適用范圍
1.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范圍
2005年實行自動進口許可是按一般商品、機電產品(包括舊機電產品)、重要工業品三個目錄的形式分別進行管理的,包括肉雞、酒、煙草、二醋酸纖維絲束、石棉、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天然橡膠、合成橡膠、膠合板、化纖布、銅、鋁、機電產品、原油、成品油、氧化鋁、化肥、農藥、聚酪切片、汽車輪胎、滌綸、腈綸、鋼坯、鋼材、鐵礦砂共26大類貨物。
2.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貿易類別范圍
進口列入《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的商品,在辦理報關手續時須向海關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但下列情形免交:
①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并復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②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或者投資額內生產自用的(舊機電產品除外);
③貨樣廣告品、實驗品進口,每批次價值不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
④暫時進口的海關監管貨物;
⑤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進入保稅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的屬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
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的。
(二)報關規范
1.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6個月,但僅限公歷年度內有效。
2.自動進口許可證項下貨物原則上實行“一批一證”管理,對部分貨物也可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對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的,在有效期內可以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但累計使用不得超過6次;海關在自動進口許可證原件“海關驗放簽注欄”內批注后,海關留存復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關留存正本。同一進口合同項下,收貨人可以申請并領取多份自動進口許可證。
3.海關對散裝貨物溢短裝數量在貨物總量正負5%以內的予以免證驗放;對原油、成品油、化肥、鋼材四種大宗貨物的散裝貨物溢短裝數量在貨物總量正負3%以內予以免證驗放。對“非一批一證”進口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大宗散裝商品,每批貨物進口時,按其實際進口數量核扣自動進口許可證額度數量;最后一批貨物進口時,其溢裝數量按該自動進口許可證實際剩余數量并在規定的允許溢裝上限內計算。
三、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管理
商務部是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的管理機關,會同海關總署負責制定、調整《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對列入目錄的紡織品通過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實施紡織品出口許可管理。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發證工作,并對商務部負責。
(一)適用范圍
1.列入商務部、海關總署頒布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的紡織品,目錄涉及《進出口稅則》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紡織制品10位商品編號共210項紡織品;
2.出口至美國、歐盟(25個成員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3.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管理適用所有貿易方式下對全球或者重點國家、地區。具體海關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補償貿易、進料加工、保稅工廠、邊境小額貿易和其他貿易。[Page]
(二)報關規范
1.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3個月,逾期作廢。
2.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和“一證一關”管理。
3.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涂改、偽造和變賣。
4.向海關交驗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應鈐蓋已向海關備案的出口自動許可專用章。
四、進口廢物管理
這里所稱的廢物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管理范圍內的廢物,即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包括:工業固體廢物(指在工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以及液態廢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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