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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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一)原產地規則的含義
各國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的需要,并為執行本國關稅及非關稅方面的國別歧視貿易措施,按一定的標準確定進口商品的原產地(標準就是原產地規則)。
WTO《原產地規則協議》: 一國(地區)為了確定貨物的原產地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
(二)類別
1.優惠原產地規則:一國為了實施國別優惠政策而制定的原產地規則,優惠范圍以原產地為受惠國的進口產品為限。 (一般通過多邊或雙邊協定形式制定)即“協定原產地規則”。亞太貿易協定》、《框架協議》、《CEPA香港》、《CEPA澳門》、《早期收獲協議》、三個《換文》等。
2.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一國根據實施其海關稅則和其他貿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國立法自主制定的原產地規則。(自主原產地規則)為了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制、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以及進行政府采購、貿易統計等活動而認定的標準。
(三)原產地認定標準
分為:完全獲得標準: 貨物完全是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或生產制造品。
不完全獲得標準:貨物的生產制造有兩個及以上國家(地區)介入。
1.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
(1)完全獲得標準:
①在該國(地區)領土或領海開采的礦產品;
②在該國(地區)領土或領海收獲或采集的植物產品;
③在該國(地區)領土出土和飼養的活動物及從其所得產品;
④在該國(地區)領土或領海狩獵或捕撈所得的產品;
⑤由該國(地區)船只在公海捕撈的水產品和其他海洋產品;
⑥該國(地區)加工船加工的前述第⑤項所列物品所得的產品;
⑦在該國(地區)收集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
⑧該國(地區)加工制造過程中產生的廢碎料;
⑨該國(地區)利用上述①—⑧項所列產品加工所得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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