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學習目的和要求
第一節 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通關制度
第二節 進出口貨物的申報
第三節 進出口貨物的查驗
第四節 進出口貨物的放行
報關員考試復習大綱第五章[案例分析]
報關員考試復習大綱第五章[練習]
報關員考試復習大綱第五章[小結]
報關員考試復習大綱第五章[報關英語]
學習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明確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監管(報關)的基本程序,理解進出口貿易申報的程序及應注意的問題,掌握海關查驗的要求及報關單位應注意的事項,海關放行有關規定等內容。
學習單元內容概述
第一節 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通關制度
一、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通關制度概述(一般掌握)
二、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的基本通關規則(重點掌握)
第二節 進出口貨物的申報
一、進出口貨物申報的定義(一般掌握)
二、進出口貨物申報的程序(重點掌握)
三、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的問題(重點掌握)
第三節 進出口貨物的查驗
一、進出口貨物查驗的定義(一般掌握)
二、進出口貨物查驗的地點(一般掌握)
三、進出口貨物查驗的方法和要求(一般掌握)
四、報關員應注意的事項(重點掌握)
第四節 進出口貨物的放行
一、進出口貨物放行的定義(一般掌握)
二、進出口貨物放行的規定(一般掌握)
三、進出口貨物放行的手續(重點掌握)
四、出口貨物的退關(一般掌握)
第一節 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通關制度
一、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通關制度概述
(一)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的含義
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是指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售定的正常貿易的進出口貨物。《海關法》規定,貨物或運輸工具進出境時,其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向進出境口岸海關請求申報,交驗規定的證件和單據,接受海關人員對其所報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查驗,依法繳納海關關稅和其他由海關代征的稅款,然后才能由海關批準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放行。
(二)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通關制度的含義
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通關制度指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在進出境環節繳納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并辦結了各項海關手續后,進口貨物可以在境內自行處置,出口貨物運離關境可以自由流通的海關通關制度。
(三)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通關制度的適用
適用于不能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的實際進、出口。下列貨物適用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通關制度:
1.以一般貿易方式成交進出口的貨物,即單純進出口的貨物;
2.以易貨、補償、寄售等方式成交進出口的貨物;
3.以加工、儲存、使用為目的臨時進出口,因故或因需轉為實際進出口的貨物;
4.其他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如進口捐贈物資、超過限額的經貿往來贈送品、進料加工貿易中對方有價提供的機器設備、加工貿易以產頂進的產品等。
(四)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通關制度的基本手續
通常由進出境環節向海關申報,陪同海關查驗,繳納進出口稅費和提取或裝運貨物等四個基本環節組成。
二、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的基本通關規則
(一)申報前查看貨物、提取樣品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經海關同意,可在向海關申報前查看貨物或提取貨樣。需要依法檢驗的貨物,應當在檢驗合格后提取貨樣。
(二)真實、完整和準確地申報,交驗相關單證
《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真實、完整和準確地申報,交驗進出口商業單據(例如: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各種進出境管理機關簽發的管制批準文件(例如:許可證、機電產品進口證明、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等)等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
關于申報的期限和申報的方式的規定
1.申報期限的規定
按照《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之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裝貨后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2.申報方式的規定
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應當采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的形式。兩種形式均為法定申報,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據海關要求,收發貨人應采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和同時采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因此,無論是何種申報,對收發貨人來說,都必須承擔因申報數據不實而引起的有關法律責任。
(三)接受并配合海關查驗貨物或樣品
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總署批準,有些進出口貨物可以免驗。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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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驗貨物的方法可以從不同角度來分類:
(1) 從運用技術的角度來分類,應包括利用人體感官和利用儀器、設備、工具等來實施查驗。
(2) 從被查貨物開拆包裝的程度來分類,包括不開拆包裝的查驗 (僅對外形進行查驗,包括查看包裝狀況、核對嘜頭、清點件數等)、開拆包裝至內包裝的查驗和開拆包裝至貨物的查驗。
(3) 從被查貨物的數量來分類,包括查驗全部貨物,查驗部分貨物和查驗最小計數單位的貨物等。
小知識-—2
徑行查驗的含義
“徑行查驗”是指海關在收發貨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或指令第三者(如貨物倉儲保管人員等)開拆貨物進行查驗;“復驗”是指海關對已經查驗過的貨物再次進行查驗。“徑行查驗”和“復驗”均為查驗中特殊的處理方式,海關作出“徑行查驗”和“復驗”的決定均有規定的批準權限。“復驗”時收發貨人仍應到場,“徑行查驗”前,海關將通知貨物存放場所的管理人員或見證人到場,并在查驗記錄上由雙方簽字。
(四)繳清稅款或擔保下獲得放行(放行即結關或放行未結關)
對于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由于放行時其海關手續均已辦妥,應繳稅款也已繳納,因此通關手續已全部辦結,放行即等于結關;但對于擔保放行貨物、保稅貨物、海關給予減免稅進口的貨物和暫準(時)進出口貨物,解除進出境階段的海關現場監管,允許貨物被收發貨人提取或裝運,并未辦結海關手續,因而仍需接受海關的后續管理。因此,進出口貨物在經海關放行后就會有兩種不同的情況——放行即結關或者放行未結關。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將不予放行:
(1)違反海關法和其他進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進出境的;
(2)單證不齊或應稅貨物未辦納稅手續,且又未提供擔保的;
(3)包裝不良,繼續運輸足以造成海關監管貨物丟失的;
(4) 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處理的(如,違章罰款未交的);
(5) 根據海關總署指示,不準放行的。
(五) 海關監管貨物禁止擅自處置
在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的過程中,有關貨物始終處于海關監管的狀態之下,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海關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損毀。
(六) 超期未報,由海關變賣處理
《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
第二節 進出口貨物的申報
一、進出口貨物申報的定義
(一)申報的概念
申報,即通常所說的“報關”。它是指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負責人、進出口貨物和物品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關監管的口岸時,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或者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向海關報告其進出口貨物的情況,并隨附有關貨運和商業單據,申請海關審查放行,并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二)海關接受申報的三種方式
1.口頭申報
2.書面申報
3.電子數據交換(EDI)申報
(三)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申報資格、申報時間、申報單證、申報內容的規定
1.申報資格:必須是經海關審核準予注冊的專業報關企業、代理報關企業和自理報關企業及其報關員。
2.申報時間:進口貨物是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是在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海關特準的除外)。
3.申報單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及其他有關單證(如發票、提單等)。
4.申報內容:指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收發貨單位、申報單位、運輸方式、貿易方式、貿易國別以及貨物的實際狀況(主要包括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重量、價格等內容)。
二、進出口貨物申報的程序
一般來說,報關企業向海關申報需要經過以下程序的運作:
1.接到進口提貨通知或備齊出口貨物
2.辦理報關委托
3.準備報關單證
4.填制報關單
5.報關單預錄入
6.向海關遞交報關單
7.海關接受報關
8.海關審單
三、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的問題
(一)報關地點
根據現行海關法規的規定,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地點,應遵循“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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