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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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上規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
保稅監管期限:
1年:進口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應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復出口;
1年:保稅倉庫所存貨物的儲存期限為1年。延期最長不能超過1年。所存貨物超過3個月未轉為進口或復運出口,由海關依法變賣,自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貨主申請予以發還。
3年: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內及其后3年內,海關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稽查。
3年:無代價抵償貨物應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最長不得超過3年)進出口,超過期限的,不能按無代價抵償貨物報關。
5年:特定減免稅機器設備和其他設備、材料等的監管年限是5年
6年:特定減免稅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即主要不是載人或載貨的以外都已停止免稅)和家用電器的監管年限是6年
7年: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備案自海關總署簽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7年。如果法律保護有效期不足7年,以法律保護期為準。要求續展備案的,應在期滿前6個月向海關總署申請。
8年:特定減免稅船舶、飛機及建筑材料(包括鋼材、木材、膠合板、人造板、玻璃)的監管年限是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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