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征稅標準:
進出口貨物品種繁雜,計征關稅須有同一標準作為計稅的基準。征收標準不同,相應有了不同的計稅方式。
(一)從量稅。以貨物的計量單位作為征收標準加以計征。由于對每一物量單位尤其是標準化的商品所征的稅是固定的,在計征時較為簡便,但缺點是與商品的價格質量無直接關系,關稅的保護作用與商品價格呈負相關關系。
(二)從價稅。以貨物的價格作為征稅標準加以計征,其稅率表即為貨物價格的百分比率。該種方法優點是稅負較為合理,關稅的保護作用與貨物價格呈正相關關系。其缺點是海關據以計征的完稅價格不易確定,如何實行“海關估價”往往引起異議。為了抑制海關武斷估價這種非關稅壁壘措施的影響,關貿總協定的多邊貿易談判曾達成《海關估價準則》。戰后世界性通脹使得各國普遍采用從價稅計征方法。
(三)混合稅。同時使用從價、從量兩種方法計征關稅。有的國家以從量稅為主加征從價,有的國家則以從價稅為主加征從量。
(四)選擇稅。對同一種商品同時計有從價、從量兩種稅率,一般選擇其中較高稅額征收。為了鼓勵某種商品進口,也有從低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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