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日期/出口日期填報要求 1.日期均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例如:2005年8月18日進口一批貨物,運輸工具申報進境日期為8月18日,“進口日期”欄填報為:“2005.08.18”。 2.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進口申報時無法確知相應的運輸工具的實際進境日期時,“進境日期”欄允許為空。 3.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未申報進口日期,或申報的進口日期與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的日期不符的,應以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為準。 4.“出口日期”欄供海關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免于填報。 5.對于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報關單“進(出)口日期”欄應填報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日期,以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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