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產品進出口管理
金, 銀屬有色貴重金屬, 在國家經濟建設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對此, 國務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條例》規定, 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 統購統配的政策, 凡是報運出口的金銀及其制品, 出口單位憑中國人民銀行制發的《金銀產品出口準許證》辦理出口手續. 對于違反《條例》的行為, 將由海關, 中國人民銀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各自職責處罰.
金銀產品進出口管理包括下列狀態的金銀及其制品: 礦藏生產金銀和冶煉副產金銀; 金銀條, 錠, 塊, 粉; 金銀鑄幣; 金銀制品和金基, 銀基合金制品; 化工產品中含的金銀; 金銀邊角料及廢渣, 廢液, 廢料中含的金銀. 出口以珠寶為主要價值的帶有金銀鑲嵌的珠寶飾品, 不包括在此管理范圍內.
金銀產品出口的基本手續有: 金銀及其制品報關出口時, 必須事先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機構辦理《金銀制品出口準許證》, 海關憑以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為加工出口成品而從境外出口的金銀原料, 應當在進口后持進口報關單據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登記手續. 成品出口時, 憑以簽發《準許證》, 報關出口.
旅客攜帶進境的黃金及其制品應以自用, 合理數量為限, 經海關核準后予以免稅放行. 超出自用, 合理數量的黃金及其制品, 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準文件, 予以征稅放行.
由旅客隨身攜帶進境的國內單位進口的金銀及其制品, 及接受捐贈的金銀及其制品, 須由國內單位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有效期內的批件, 辦理報關手續.
來料加工所需進口的金銀, 必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其授權的分行的批準文件, 向海關申報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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