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9/10 16:40:51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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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索賠、不可抗力與仲裁
一、索賠
所謂索賠(Claim),是指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使其遭受損失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要求損害賠償的行為。理賠是指對一方對于對方提出的索賠進行處理。索賠和理賠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一)索賠的依據和期限
(1)索賠的依據: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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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索賠期限:指受損害一方有權向違約方提出索賠的期限。按照法律和慣例,受損害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賠期限內提出索賠,否則喪失索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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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濟的方法
所謂救濟是指一一個人的合法權利被他人損害時,法律上給予受害方的補償。
《公約》規定的救濟方法主要有:損害賠償、解除合同、實際履行。
(1)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另一方由于其違約所遭受的損失。
(2)解除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免除或終止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根據《公約》的規定,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構成根本性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3)實際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他按照合同規定完整的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能用其他的補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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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救濟方式:買方可要求降價;在一方違約后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額,即違約金。
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義
(1)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失或故意,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無法控制、無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2)不可抗力包括兩種類型:
①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
②由于社會原因引起的戰爭、罷工、政府封鎖禁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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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正常的貿易風險不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如商品價格波動、匯率變化等。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的后果有兩種:
一種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如特定標的物的滅失;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的或暫時的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則發生事件的一方可以部分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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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
不可抗力發生后,不能按規定履約的一方應當將不可抗立事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在我國不可抗力的有關的證明文件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外方大多由當地的商會或登記注冊的公證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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