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供職于某報關行, 2002年參加了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未獲通過, 故又報名參加今年的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并通過了報名確認. 李某于今年8月份即開始供用該單位其他報關員的名義向海關報關. 根據海關現行規定, 對李某這一行為, 海關可以
1. 以走私行為論處, 并給予行政處罰
2. 對李某不予處罰, 但應暫停該報關行的報關資格
3. 取締其非法報關活動, 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并處罰款
4. 取消其參加今年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資格
答案: 取締其非法報關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并處罰款
答案解析: 李某只通過了報名確認, 他還是屬于未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的人員. 根據海關的規定, 未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和未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的人員, 不得從事報關業務, 若其擅自從事報關業務, 海關可以取締其非法報關活動, 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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