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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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商品檢驗Inspection
一. 商品檢驗的含義.
注意三點:
(一)檢驗的基本內容(品質 數量和包裝)
(二)檢驗的附加內容(衛生檢驗和動植物病蟲害檢疫)
(三)檢驗的時間 地點和方式主要是根據該合同使用的貿易術語以及貨物本身的性質, 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加以確定的.
二. 買方檢驗權.
(一) 買方受領貨物和接受貨物兩種概念的區別.
(二) 買方檢驗權的概念(意指在接受貨物前實施檢驗的權利 但這種權利的行使并不是接受貨物的前提條件)
(三) 買方如認為貨物與合同不符時可提出的五種要求(修理 降價 交付替代物 損害賠償 解除合同)
(四)買方如主動放棄檢驗權 則意味著喪失了拒收貨物 解除合同的權利.
三. 檢驗方式.
(一) 約定檢驗(按照買賣雙方在合同條款中的具體約定來進行檢驗)
注意:三種傳統的基本方式+一種新的混合方式.
1. 在出口國檢驗(工廠或裝運港/地)
2. 在進口國檢驗(目的港/地 買方營業處所或最終用戶所在地)
3. 在出口國檢驗 在進口國復驗(因目前該種方式被交易方廣泛采納 故我國在出口時基本上采用這種方式)
注意:
(1) 了解每種檢驗方式的具體做法.
(2) 掌握買賣方在各種方式下所應承擔的責任和存在的利弊.
*4. 采用離岸重量 到岸品質的方法(把品質和重量的檢驗時間和地點分開)
注意: 了解此種檢驗方法的相對優越性(特別是大型成套設備)
5. 合同未約定時的檢驗(不作重點)
(二) 法定檢驗
注意: 了解法定檢驗與約定檢驗的不同概念.(強制性與自愿性)
四. 商檢機構.
要求:
(一) 掌握國際上三種性質的商檢機構.(國家專門設立的官方性檢驗機構; 半官方的檢驗機構; 非官方的檢驗機構)
(二) 了解我國的政府商檢機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及其在各地所設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機構
CIQ)和我國半官方性的其他商檢機構(CCIC)以及國外商檢機構在我國設立的分支/辦事機構)
五. 檢驗標準.
要求: 了解目前我國出口商品檢驗所實施的四種檢驗標準.
六. 檢驗檢疫證書.
要求:
(一) 了解檢驗程序.(報驗/抽樣制樣/檢驗/簽證放行或簽發檢驗檢疫證書)
(二) 掌握檢驗檢疫證書的作用.
1. 海關放行的重要憑據.
2. 公證鑒定的法律證明文件.
3. 買賣方結算貨款的依據.
4. 進行索賠和理賠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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