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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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事務擔保
第八節 與報關相關的海關事務
一、海關事務擔保
(一)含義
是指與進出境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向海關申請從事特定的進出境經營業務或者辦理特定的海關事務時,以向海關提交現金、保函方式,保證行為的合法性或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義務的法律行為。
辦結海關手續前,貨物的收發貨人要求海關放行貨物,海關應在其提供了與其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應的擔保后放行。
(二)海關事務擔保的范圍
1、通常情況下可使用海關事務擔保(9種情況p142)
①歸類或估價不明確
②不能交驗有關單證
③正在辦理減免稅手續
④收發貨人請求緩繳稅款的
⑤暫準進出境貨物(包括ATA單證貨物)
⑥將未放行的貨物暫時存放在海關監管區之外的場所
⑦進口保稅貨物
⑧有違法嫌疑,但不予以沒收的進出口貨物,當事人請求予以放行貨物的
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2、特殊情況下擔保的適用(5種情況p143)
①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的跡象的;
②申請扣留有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或者申請放行有侵權專利嫌疑的進出口貨物
③經過初步裁定傾銷、補貼成立,國務院主管部門公告決定要求提供擔保的產品
④無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⑤受海關行政處罰的境內沒有永久性住所的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或者離境前不能繳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
3、不得進行擔保的(2種情況p143)
①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
②法律規定不能夠擔保的其他情形
(三)擔保的主要方式(掌握)
(1)人民幣及可自由對換的外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3)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保函、ATA單證冊)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除上述三項以外的財產和權利)
(四)擔保期限
應當與被擔保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或應當履行的義務的期限相一致。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