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功能
(1)存放貨物的范圍
(2)開展業務的范圍
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業務范圍
3.設立
(1)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設立
保稅物流中心(A型)應當設在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關監管的地方。
(2)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設立
保稅物流中心(B型)應當設在靠近海港、空港、陸路樞紐及內陸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設有海關機構且便于海關集中監管的地方。
經營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必要條件
(3)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企業的設立
企業進入保稅物流中心(B型)條件如下:
①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者特殊情況下的中心外企業的分支機構;
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屬企業分支機構的,該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l000萬人民幣;
③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和履行其他法律義務的能力;
④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與海關聯網;
⑤在物流中心內有專門存儲海關監管貨物的場所。
4.管理
(1)物流中心(B型)經營企業應當設立管理機構負責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協助海關實施對進出物流中心的貨物及中心內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
(2)物流中心(B型)經營企業不得在本中心內直接從事保稅倉儲物流的經營活動。
(3)物流中心(A型)內貨物保稅存儲期限為l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l年。物流中心(B型)內貨物保稅存儲期限為2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l年。
(4)企業根據需要經主管海關批準,可以分批進出貨物,月度集中報關,但集中報關不得跨年度辦理。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
(5)未經海關批準,保稅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將所存貨物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物流中心(B型)內貨物可以在中心內企業之間進行轉讓、轉移,但必須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6)保稅倉儲貨物在存儲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稅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保稅物流中心進出貨物報關程序
1.中心
境外
2.中心境內
(1)物流中心內貨物運往所在關區外,或者跨越關區提取物流中心內貨物,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關辦理進出中心的報關手續,也可以按照境內監管貨物轉關運輸的方式辦理。
(2)企業根據需要經主管海關批準,可以分批進出貨物,月度集中報關,但集中報關不得跨年度辦理。
(3)物流中心與境內之間的進出貨物報關按下列規定辦理:
A.物流中心貨物出中心進入關境內的其他地區視同進口,按照貨物進入境內的實際流向和實際狀態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企業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的許可證件。
B.貨物從境內進入物流中心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五、保稅物流園區進出貨物的報關程序
(一)保稅物流園區簡介
1.含義
保稅物流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在保稅區規劃面積或者毗鄰保稅區的特定港區內設立的、專門發展現代國際物流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2.功能
保稅物流園區的主要功能是保稅物流。
保稅物流園區業務范圍
3.管理
海關在園區派駐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進出園區的貨物、運輸工具、個人攜帶物品以及園區內相關場所實行24小時監管。
(1)禁止事項
①除安全人員和相關部門、企業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園區內居住。
②園區內不得建立工業生產加工場所和商業性消費設施。
③園區內不得開展商業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與園區無關的業務。
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園區。
(2)企業管理
保稅物流園區行政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在保稅物流園區內設立的企業等單位的辦公場所應當設置在園區規劃面積內、圍網外的園區綜合辦公區內。
海關對園區企業實行電子賬冊監管制度和計算機聯網管理制度。
(3)物流管理
園區內設立倉庫、堆場、查驗場和必要的業務指揮調度操作場所。園區貨物不設存儲期限。但園區企業自開展業務之日起,應當每年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報核手續。園區主管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申請之日起30天內予以核庫。企業有關賬冊、原始數據應當自核庫結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園區企業須編制月度貨物進、出、轉、存情況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定期報送園區主管海關。
經主管海關批準,園區企業可以在園區綜合辦公區專用的展示場所舉辦商品展示活動。展示的貨物應當在園區主管海關備案,并接受海關監管。
園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園區企業轉讓、轉移貨物時應當將貨物的具體品名、數量、金額等有關事項向海關進行電子數據備案,并在轉讓、轉移后向海關辦理報核手續。
未經園區主管海關許可,園區企業不得將所存貨物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4)特殊情況處理(略)
(二)保稅物流園區進出貨物的報關程序(詳見匯總表)
六、保稅區進出貨物的報關程序
(一)保稅區簡介
1.含義
保稅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由海關進行監管的特定區域。2.功能
保稅區具有出口加工、轉口貿易、商品展示、倉儲運輸等功能,也就是說既有保稅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稅物流的功能。
3.管理
保稅區與境內其他地區之間,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
(二)保稅區進出貨物報關程序
七、保稅港區進出貨物的報關程序
(一)保稅港區簡介
1.含義
保稅港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國家對外開放的口岸港區和與之相連的特定區域內,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2.功能
保稅港區具備目前中國海關所有特殊監管區域具備的全部功能,可以開展下列業務:
(1)存儲進出口貨物和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2)對外貿易,包括國際轉口貿易;
(3)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
(4)國際中轉;
(5)檢測和售后服務維修;
(6)商品展示;
(7)研發、加工、制造;
(8)港口作業;
(9)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業務。
3.管理
保稅港區實行封閉式管理。保稅港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之間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卡口、圍網、視頻監控系統以及海關監管所需的其他設施。
保稅港區享受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相關的稅收和外匯管理政策。主要稅收政策為:國外貨物入港區保稅;貨物出港區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并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國內貨物入港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港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
相關文章:
編輯推薦:
有獎征集真題 點擊查看 》》》
百忙之中及時了解考試信息 短信提醒》》》
(責任編輯: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