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報關員不慎將報關員證遺失, 根據現行海關規定, 該報關員應該
1. 在證件遺失之日起7日內向海關遞交情況說明, 并登報聲明作廢
2. 在證件遺失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遞交情況說明, 并登報聲明作廢
3. 在證件遺失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遞交情況說明, 并登報聲明作廢
4. 在證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遞交情況說明, 并登報聲明作廢
答案: 在證件遺失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遞交情況說明, 并登報聲明作廢
答案解析: 遺失報關員證件, 應自證件遺失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提交情況說明, 并登報聲明作廢. 海關于聲明作廢之日起3個月后予以補發, 期間不得辦理報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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