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監管和報關要點
1.保稅倉庫所存貨物的儲存期限為1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儲存期限,應向主管海關申請延期,經海關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特殊情況延期后貨物存儲時間超過2年的,經直屬海關審批。
2.保稅倉庫所存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任何人不得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3.貨物在倉庫儲存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保稅倉庫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稅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保稅倉庫貨物可以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印刷運輸標志、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并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
5.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應于每月5個工作日之前以電子數據和書面形式向主管海關申報上一個月倉庫收、付、存情況,并隨附有關的單證,由主管海關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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