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監管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貨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分為出口配送型和國內結轉型倉庫。
經海關批準可以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有:
(1)一般貿易出口貨物;
(2)加工貿易出口貨物;
(3)從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轉入的出口貨物;
(4)其他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
出口監管倉庫不得存放下列貨物:
(1)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
(2)未經批準的國家限制進出境貨物;
(3)海關規定不得存放的貨物。
出口監管倉庫設立應當符合區域物流發展和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布局的要求,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環保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倉儲經營權;
(3)注冊資本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4)具有專門倉儲貨物的場所,其中“出口配送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千5000平方米,國內結轉型倉庫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的儲存期限為6個月。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儲存期限,應在到期之前向主管海關申請延期,經海關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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