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點擊關注微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擅自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由商檢機構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進口或者出口屬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進出口商品的,由商檢機構責令停止進口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商檢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質量認證標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商檢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的,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