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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報關員考試輔導資料: 第七章筆記提煉(10)
第七節 海關行政復議制度
一、概述
含義: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依法向海關復議機構提出申請,由海關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行為。
特征:
1.申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申請人是對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
3.提起海關行政復議的主要原因是被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
4.復議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
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
作用:
目的:對海關違法或不當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進行補救,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海關行政復議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復議的范圍:
(二)海關行政復議的管轄
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海關行政復議的程序
1.申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受理
海關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參見教材。
如果海關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審理
4.決定
(1)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的決定。特殊情況,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2)復議決定的種類(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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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