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其他特殊國家管制
一、文物出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文物工作。同時規定,珍貴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貿易性文物出口,除需經國家指定口岸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發給許可出口證件外,還應交驗文化部的批準文件。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準運往國外展覽外,一律禁止出口。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
(一)文物出境鑒定范圍
1.建國前中國或外國制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雕塑品、書畫、織繡、貨幣、工藝美術品等。
2.建國后我國已故近現代著名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
3.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
4.國家文化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物品。
(二)有關手續及通關要求
文物出境,必須由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文物出境鑒定部門進行出境鑒定。經鑒定準予出境的文物,由執行鑒定任務的機構加蓋1994年版火漆印。A、B、C編號。
文物出境,指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四個口岸辦理驗放手續。有關單位申報出口文物需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向海關提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證明或國家文物局開具的《文物出口特許證》或《文物出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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