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關稅稅率表(tariff schedule),指一國制定和公布的對進出其關境(customs boundary)的貨物征收關稅的條例和稅率的分類表。表內包括各項征稅或免稅貨物的詳細名稱,稅率,征稅標準(從價或從量),計稅單位等。稅則中的商品分類,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劃分,有的按商品性質劃分,也有的按兩者結合劃分。按商品性質分成大類,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類現在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歐洲關稅同盟研究小組擬定的《布魯塞爾稅則目錄》。這個稅則目錄就是以商品性質為主,結合加工程度進行分類,把全部商品分為二十一大類,九十九章(小類)1097項稅目。各國可在稅目下加列子目,稅則中商品分類之所以如此繁細,反映了商品種類增多,同時也是為了便于實行關稅差別和貿易歧視政策,它是一國關稅政策的具體體現。
關稅稅則分為單式稅則和復式稅則兩種,大多數國家實行復式稅則。所謂單式稅則,指一個稅目只有一個稅率,適用于來自任何國家同類商品的進口,沒有差別待遇,在壟斷前資本主義時期,各國都使用單式稅則,進入壟斷階段以后,為了在國際競爭中取得優勢,在關稅上指差別和歧視待遇,都改用復式稅則,只有少數發展中國家如委內瑞拉、巴拿馬、肯尼亞等還在使用單式稅則;復式稅則是指一個稅目有兩個以上稅率,對來處不同國家的進口商品,使用不同稅率。各國復式稅則不同,有二、三、四、五欄不等,設有普通稅率、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等,一般是普通稅率最高,特惠稅率最低。資本主義國家使用復式稅則是為了貿易競爭的需要,對不同國家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或為獲取關稅上的互惠,以保證其商品銷售市場和原料來源,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保護民族經濟,發展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的經濟合作,也使用復式稅則。
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
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締結協定,建立統一的關境,在統一關境內締約國相互間減讓或取消關稅,對從關境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商品進口則實行共同的關稅稅率和外貿政策,這就是關稅同盟。關稅同盟一般具有很強的排他性質,因此同盟成員國的商品在統一關境內可以避免非同盟國商品的競爭,從而擴大銷售市場。關稅同盟的排他性保護措施主要有以下各項:1.減低直至取消同盟內部的關稅。為達到這一目的,同盟往往規定成員國在同盟內部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分階段、逐步地從各自現行的對外關稅稅率,過渡到同盟所規定的統一關稅稅率,直至最后取消成員國彼此間的關稅。2.制定統一的對外貿易政策和對外關稅稅率。在對外方面,同盟國成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分別調高或調低各自原有的對外關稅稅率,最終建立共同的對外關稅稅率;并且逐步統一各自的對外貿易政策,如對外歧視政策,進口數量限制等。3.對從同盟外進口的商品,根據商品的種類和提供國的不同,征收共同的差別關稅,如特惠稅率、協定國稅率、最惠國稅率、普通優惠稅率、普通稅率。4.制定統一的保護性措施,如進口限額、衛生防疫標,等等。
關稅同盟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發達國家間建立的,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的關稅同盟,其目的在于確保西歐國家的市場,抵制美國產品的競爭,促進內部貿易的發展,積極推進歐洲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另一類是由發展中國家建立的關稅同盟,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本地區各國的民族利益,促進區內的經濟合作和共同發展。如中非關稅同盟與經濟聯盟,安第斯條約組織、加勒比共同體和共同市場、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大湖國家經濟共同體、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等。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秘書處(Secretariat of GATT)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秘書處由大約400人組成,它設在日內瓦,由瑞士籍的阿瑟.鄧克爾任總干事。關貿總協定秘書處是關貿總協定的常設機構,并為烏拉圭回合談判服務,同時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秘書處的經濟學家和統計學家對貿易實績和貿易政策進行分析;其法律工作人員幫助解決貿易爭端,其中涉及關貿總協定規則和先例的解釋。關貿總協定預算大約為7500萬瑞士法郎,由締約國按其占世界商品貿易中的份額比例交納。
國內稅(Internal Taxes)
一國對進口商品征收該國國內產品在流通過程中所納稅種的稅金,國內稅的制定和執行屬于本國政府或地方行政機構的權限之內,因此,不受貿易條約或多邊協定的限制。其目的在于增加進口商品的納稅負擔,達到保護本國產品的競爭力,抵制進口商品的輸入。國內稅各國有不同的名稱,諸如周轉稅、零售稅、消費稅、貨物稅、營業稅、銷售稅等。[Page]
過境關稅(Transit Duties)
亦稱“通過稅”。指當他國貨物通過本國領域的,由本國海關征收的過境稅。過境關稅一般是由那些擁有特殊或有利地勢的國家對通過本國海域、港口、陸路的外國貨物征收的稅。征收過境關稅不僅可以增加本國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可以將稅負轉移給貨物輸出國或輸入國,影響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過境關稅的特點是稅率比較低,這是因為,(1)過境稅稅率過高,過境商品的價格必然較大幅度上升,其結果不僅嚴重損害了輸出國和輸入國的經濟利益,而且過境商品也會因征稅過多而減少,從而降低過境關稅收入。(2)國家征收的過境關稅過多或稅率過高,勢必將引致其他國家的報復,使該國出口貿易受到打擊,因而從低征收過境稅不僅與人方便,而且也為自己創造了良好的貿易條件。正是基于這些考慮,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明確說明各締約國之間應剔除過境稅。
海關(Customs)
一國在沿海、邊境或內陸口岸設立的執行進出口監督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它根據國家法令,對進出國境的貨物、郵遞物品、旅客行李、貨幣、金銀、證券和運輸工具等實行監管檢查、征收關稅、編制海關統計并查禁走私等任務。
海關估價(Customs Value)
經海關審查確定的完稅價格,也稱為海關估定價格。進出口貨物的價格經貨主(或申報人)向海關申報后,海關需按本國關稅法令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確定或估定其完稅價格。
國際貿易中的貨物價格形式多種多樣,海關估價以何種價格為依據,各國都有不同的規定。最通常使用的進口貨物估價依據是到岸價格。有些國家則使用離岸價格、產地價格或出口價格,也有些國家使用進口地市場價格,進口國官定價格......,或同時使用幾種價格。
作為估價依據的價格不等于是完稅價格。需要根據國家的估價規定進行審查和調整后才能規定為完稅價格。由于各國海關估價規定的內容不一,有些國家可以利用估價提高進口關稅,形成稅率以外的一種進口限制的非關稅壁壘。因此,國際上要求有一個統一的估價規定,并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國際性的海關估價規定主要有《關于實施關貿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書》,也稱《新估價法規》,另一種是《布魯塞爾估價定義》。在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中,貨物貿易談判組最惠國協議與安排小組召集各參加方的海關專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對關于實施總協定第七條《海關估價守則》的協議草擬了一份海關當局有理由懷疑進口商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事項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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