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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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裝運
分批裝運又稱分期裝運(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裝運。在國際貿易中,凡數量較大,或受貨源、運輸條件、市場銷售或資金的條件所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裝運、到貨者,均應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如為減少提貨手續,節省費用,在進口業務中要求國外出口人一次裝運貨物的,則應在進口合同中規定不準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條款。一般來說,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明確規定分期數量者除外),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作相反規定,可準許分批裝運。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不準分批裝運,賣方就無權分批裝運。因此為防止誤解,如需要分批裝運的出口交易,應在買賣合同中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to be allowed)作出明確規定。規定允許分批裝運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為只原則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對于分批的時間、批次和數量均不作規定;二是在規定分批裝運條款時具體列名分批的期限和數量。前者對賣方比較主動,可根據客觀條件和業務需要靈活掌握;后者對賣方的約束較大,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第41條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支款及/或裝運,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裝運,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彼?,在出口業務中接受此項條款要慎重考慮貨源和運輸條件的可能性。
來源: www.examda.com轉運
轉運是指自裝貨港或發運地或接受監督地到卸貨港或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貨物從一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同一運輸方式的另一運輸工具,或在不同運輸方式運輸情況下,貨物從一種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種運輸工具的行為。
貨物在中途轉運,容易受損和散失,延遲到達目的地的時間,但在無直達運輸工具的情況下,轉運就不可避免。因此,就有必要在買賣合同中規定是否允許轉運,有時還要規定在何地何以何種方式轉運的條款。但是。隨著運輸工具的不斷改進和大型化,集裝箱船、滾裝船、母子船的不斷涌現,以及各種新的運輸方式廣泛運用,轉運在實際業務中幾乎已成為經常發生的現象,并成為能被各國貿易界人士接受的事實。按國際商會于1993年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轉運的新規定,裝于海運中集裝箱、裝在滾裝船上的拖車、母子船上的駁船項下的轉運不被視作轉運;海運以外的其他各種運輸方式下的轉運,也均不被視作轉運。新規定在各種運輸單據的條款中均分別明確:即使信用證不準轉運,銀行可接受表明轉運或將予轉運的運輸單據,只要有關運輸單據包括全程運輸。簡言之,按此規定,信用證中如規定禁止轉運,僅指海運港至港非集裝箱貨物運輸的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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