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監管倉庫概述
1、含義:專儲辦結海關手續而未離境的出口貨物。(境內未報稅進口,因此也屬監管貨物)
分類:出口配送型 —— 根據國外需求而配送發貨
國內結轉型 —— 根據國內需要而結轉發貨
2、存放貨物范圍: 均是辦結了海關手續的出口貨物
(1)一般貿易出口貨物
(2)加工貿易出口貨物
(3)其他監管場所或區域轉入的出口貨物
為拼裝出口貨物而進口的貨物
下列貨物不得存放:禁止進出境貨物和未經批準的限制類進出境貨物
3、設立
出口監管倉庫的成立: 屬行政許可項目
(1)成立條件:
① 法人資格;
②進出口經營權和倉儲經營權。
③最低300萬注冊資本;
④具備繳納稅款的能力;
⑤面積:出口配送型≥5000平米;國內結轉型≥1000平米.
(2) 申請設立和審批
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具提供上述(1)的有關文件 (按行政審批程序辦理)
(3)驗收和運營
經批準之日起1年內申請驗收,符合以下條件:
① 符合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5個條件;
② 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
③ 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與海關聯網;
④ 建立健全的會計制度;
⑤ 產權證明或5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⑥ 消防驗收合格
驗收不合格,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合格核發“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
證書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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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