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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報關員考試基礎知識復習

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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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的含義和分類 
  
    有些貨物的質量難以用文字說明來表示,如部分工藝品、服裝、土特產品、輕工產品等,則可用樣品表示。用樣品表示質量是指買賣雙方同意根據樣品進行磋商和成立合同,并以樣品作為交貨質量的依據。這種做法又稱“憑樣買賣”或“憑樣銷售”(Sale by sample)。憑樣買賣的賣方必須承擔交貨質量與樣品相同的責任。憑樣買賣有憑賣方樣品買賣和憑買方樣品買賣兩種。 
  
    1、  賣方樣品 
    憑賣方提供的樣品磋商交易和成立合同,并以賣方樣品作為交貨質量的依據,稱“憑賣方樣品買賣”(Sale by Seller’s Sample)。賣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日后整批交貨品質的少量實物,既“代表性樣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在向國外客戶寄送代表性樣品時,應留存一份或數份同樣的樣品,已備日后交貨或處理爭議時核對之用,這種樣品稱為“復樣”(Dupli-cate Sample)。寄發樣品和留存復樣,都應編上相同的號碼和/注明提供(寄送)日期和對象,以便日后聯系時引用并便于查核。某些貨物,由于其特點和交易的需要,必要時,可使用封樣(Sealed sample)。 
  
    2、  買方樣品  來源:www.examda.com
    憑買方提供的樣品磋商交易和訂立合同,并以買方樣品作為交貨質量的依據,稱“憑買方樣品買賣”(Sale by Buyer’s Sample)。憑買方樣品買賣,在我國也稱“來樣成交”。在出口業務中,如果賣方認為按買方樣品供貨沒有把握時,賣方可根據買方的來樣仿制或從現有貨物中選擇品質相近的樣品提交買方。這種樣品稱“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或“回樣”(Return Sample)。如果買方同意憑對等樣品洽談交易,一旦成交則此項交易實際上是“憑賣方樣品買賣”。在用文字說明表示質量時,有時為了使買方進一步了解商品的實際質量,增加感官認識,也可寄送一些“參考樣品”(Reference Sample)。這與“憑樣買賣”是有區別的,因為這種參考樣品是作為賣方宣傳介紹之用,僅供對方決定購買時參考,不作為交貨時的質量依據。可是,為了防止可能發生的糾紛,一般應標明“僅供參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樣。 
  
    總之,樣品的表示方法有多種,要區別清楚各種不同的樣品名稱和含義。
品質機動幅度與品質公差的含義與規定方法  
   
    為了便利生產和對外交貨,在國際貿易中常常按貨物特性和實際需要規定品質機動幅度或品質公差(Quality Tolerance)。品質機動幅度是指允許賣方所教貨物的質量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所靈活。規定品質機動幅度的方法有三:  
    規定范圍:對某項貨物的品質指標規定允許有一定差異范圍。例如:漂布,幅闊35/36英寸,即布的幅闊只要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圍內,均作為合格。  
    規定極限:對有些貨物的品質規格,規定上下極限。規定極限的表示方法,常用的有: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縮寫Max.);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縮寫為Min.)。例如:大米 碎粒35%(最高)Rice,long shaped Broken grains 35%(max.);水分15%(最高)Mois-ture 15%(max.);雜質1%(最高)Admixtures 1%(max.)。  
    規定上下差異:規定上下差異也是使貨物的品質規格具有必要的靈活性的有效方法,如:灰鴨毛,含絨量18%,上下1%Grey Duck Feather,Down content 18%,1%more or less。  
    品質公差是指為國際同行業所公認的或買賣雙方認可的產品品質的差異。這種為國際上所公認的品質誤差,即使在合同中不作規定,賣方交貨品質在公認的誤差范圍內,也可以認為符合合同。不論品質機動幅度,還是品質公差,一般只對影響商品價格和使用價值的主要指標作具體規定。在品質機動幅度和品質公差范圍內,交貨品質如有上下,一般都不另行計算增減價格,即按照合同價格計收貨款。但是有的貨物,經買賣雙方協商同意,也可按比例計算增減價格,并在合同中訂立“增減價條款”。 
計量單位的規定 

    由于各國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計量單位也各異。因此,了解和熟悉相互之間的折算方法是很重要的。目前國際貿易中通常使用的有米制(Metric System)、英制(British System)和美制(U.S.System)三種。此外,還有在米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國際單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縮寫SI)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三條規定:“國家采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全國于20世紀80年代末,基本完成向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1991年1月起,除個別特殊領域外,不允許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在對外貿易中,出口貨物除合同規定需采用米制、英制或美制計量單位者外,也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一般不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儀器設備,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省、市、自治區以上的計算管理機構批準。
重量的計算方法  [Page]

    在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計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 
    毛重(Gross Weight)――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這種計重辦法一般適用于低值商品。 
    凈重(Net Weight)――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后的商品實際重量。《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如果價格是按貨物的重量規定的,如有疑問,應按凈重確定。”不過有些價值較低的農產品或其他商品,有時也采用“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的辦法計重,即以毛重當作凈重計價。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在計算貨物重量時,用科學儀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標準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絲等有比較強的吸濕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觀環境的影響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穩定,為了準確計算這類商品的重量,國際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計算。 
    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對于一些按固定規格生產和買賣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體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從件數推算出總量。但是,這種計重方法是建立在每見件貨物重量相同的基礎上的,重量如有變化,其實際重量也會發生差別。因此,只能作為計重時的參考。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按照一些國家海關法的規定,在征收從量稅時,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計算的。法定重量是指商品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物料,如銷售包裝等的重量,而除去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來的純商品的重量,則稱為實物凈重。 
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 

    在磋商交易和簽訂合同時,一般都規定確定的、不得增減的數量。但有些商品,由于其特性,或由于生產、包裝或運輸條件的限制,實際交貨數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規定的某一確定的數量。為了避免在履約時發生爭議,買賣雙方應事先談妥并在合同中訂明交貨數量的機動幅度(Quantity Allowance)。數量機動幅度是指賣方可按買賣雙方約定某一具體數量多少或少交若干比例的幅度。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方法有規定“溢短裝條款”或規定“約”數。 

    1、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  來源:www.examda.com

    規定數量條款時,如同時規定溢短裝條款,則在交貨時可溢短裝或短裝(即多交或少交)合同數量的百分率。例如:10000碼,賣方可溢裝或短裝5%。這樣,交貨時就比較靈活,只要在10000碼5%上下的幅度即9500至10500碼范圍內,都屬符合合同,而無需硬湊10000碼,應該指出,硬湊合同規定的某一具體數量,有時可能出現包裝不成整件的情形,這對出口人交貨和進口人收貨都會帶來不便。所以,在實際出口業務中,有些國外進口商主動向我提出在數量上規定機動幅度,并要求切勿為硬湊某一具體數量而向其發運不成件的貨物。在FOB合同中,如由對方派船裝載大批或整船貨物時,國外買方往往要求,在機動幅度范圍內,由他們決定多裝或少裝的數量。例如:60000公噸,10%上下,由買方決定。 

    2、“約”數(about,approximately,縮寫為appr.) 

    在合同數量前加“約”字,也可使具體交貨數量作適當動機,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數量。但國際上對“約”字的含義解釋不一,有的解釋為2.5%,有的則為5%。《跟單位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則認為:信用證上如規定“約”字,應解釋為允許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鑒于“約”數在國際上解釋不一,為防止糾紛,使用時雙方應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達成書面協議。在數量機動幅度范圍內,多裝或少裝貨物,一般都按合同價格計算多交或少交的貨款,即多交多收,少教少收。但對于價格波動頻繁、幅度較大的商品,為防止對方利用機動幅度故意增加或減少數量以取得額外利益,也可規定增減部分以裝運時某種市場的價格計算。
條形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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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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