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9/19 0:00:00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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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的含義和分類
有些貨物的質量難以用文字說明來表示,如部分工藝品、服裝、土特產品、輕工產品等,則可用樣品表示。用樣品表示質量是指買賣雙方同意根據樣品進行磋商和成立合同,并以樣品作為交貨質量的依據。這種做法又稱“憑樣買賣”或“憑樣銷售”(Sale by sample)。憑樣買賣的賣方必須承擔交貨質量與樣品相同的責任。憑樣買賣有憑賣方樣品買賣和憑買方樣品買賣兩種。
1、 賣方樣品
憑賣方提供的樣品磋商交易和成立合同,并以賣方樣品作為交貨質量的依據,稱“憑賣方樣品買賣”(Sale by Seller’s Sample)。賣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日后整批交貨品質的少量實物,既“代表性樣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在向國外客戶寄送代表性樣品時,應留存一份或數份同樣的樣品,已備日后交貨或處理爭議時核對之用,這種樣品稱為“復樣”(Dupli-cate Sample)。寄發樣品和留存復樣,都應編上相同的號碼和/注明提供(寄送)日期和對象,以便日后聯系時引用并便于查核。某些貨物,由于其特點和交易的需要,必要時,可使用封樣(Sealed sample)。
2、 買方樣品
憑買方提供的樣品磋商交易和訂立合同,并以買方樣品作為交貨質量的依據,稱“憑買方樣品買賣”(Sale by Buyer’s Sample)。憑買方樣品買賣,在我國也稱“來樣成交”。在出口業務中,如果賣方認為按買方樣品供貨沒有把握時,賣方可根據買方的來樣仿制或從現有貨物中選擇品質相近的樣品提交買方。這種樣品稱“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或“回樣”(Return Sample)。如果買方同意憑對等樣品洽談交易,一旦成交則此項交易實際上是“憑賣方樣品買賣”。在用文字說明表示質量時,有時為了使買方進一步了解商品的實際質量,增加感官認識,也可寄送一些“參考樣品”(Reference Sample)。這與“憑樣買賣”是有區別的,因為這種參考樣品是作為賣方宣傳介紹之用,僅供對方決定購買時參考,不作為交貨時的質量依據??墒牵瑸榱朔乐箍赡馨l生的糾紛,一般應標明“僅供參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樣。
總之,樣品的表示方法有多種,要區別清楚各種不同的樣品名稱和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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