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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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及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 在進口貨物非因銷售引起或銷售不能符合成交價格須滿足的條件時采用。
含義--采用與被估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及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被估貨物完稅價格的依據。
(1)相同貨物: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地區(qū)生產,除表面微小差異外,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
類似貨物: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地區(qū)生產,有相似的特征、材料、商業(yè)中可以互換、功能相同。
(2)時間要素:“同時”或“大約同時”指進口貨物接受申報之日的前后各45天內。
(3)方法適用:
a、相同商業(yè)水平、大致相同數量--不同商業(yè)水平、不同數量(要經過調整);
b、同一生產商--同一生產國或地區(qū);
c、以最低成交價格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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