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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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進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與稅率適用
一、進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一)、原產地規則定義:
一國(地區)為確定貨物的原產地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
(二)、原產地規則類別:
1、優惠原產地規則
2、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三)、原產地認定標準:
1、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
(1)完全獲得標準(參見教材231--232)
(2)增值標準
①貨物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受惠國完成
②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產于受惠國及原產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分的價值站進口貨物FOB的比例,在不同的協定框架下,增值標準各有不同:
※《曼谷協定》 增值部分不超過50%
※原產于最不發達國家 增值部分不超過60%
※CEPA香港、澳門 增值標準為30%
※《東盟協議》 原產于自由貿易區的成分不少于40%
(3)直接運輸標準(參見教材232—233)
2、非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
(1)完全獲得標準(參見教材233)
(2)實質性確定標準
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
(四)、申報要求:
申報的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交政府指定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作為報關的隨附單證。
(五)、適用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1、適用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1)《曼谷協定》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2)《東盟協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3)CEPA的原產地證明書
※對于原產地證書的有關要求
(1)與備案材料一致
(2)與實際情況一致
(3)不可多次使用
(4)要有未再加工證明的文件
2、適用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1)對適用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進口商品的要求
①申報進口與被訴傾銷產品相同的貨物,應該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
②是無法提交原產地證明,經海關實際查驗不能確定貨物的原產地的,海關征收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
③是對于加工貿易保稅進口與被訴傾銷產品相同的貨物,經營單位在有關貨物實際進口申報時,也應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
④對于在反傾銷措施實施之前已經申報進口的加工貿易和其他保稅進口貨物,因故申報內銷是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的,進口經營單位應在申報內銷時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
(2)對于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進口商品,
二、稅率適用
(一)適用原則
從進口稅則稅率欄目來看,分為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關稅(暫定稅率)和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
1、適用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和特惠稅率(暫定稅率)的進口貨物,以及適用出口稅率的出口貨物,暫定稅率確定以后,實行從低適用的原則。
2、按優惠政策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商品時,按優惠政策計算確定的稅率與暫定最惠國稅率兩者取低計征關稅。但是不能在暫定最惠國稅率基礎上再進行減免。
3、按照普通稅率征收的進口貨物不適用進口關稅暫定稅率;對于無法確定原產國別(地區)的進口貨物,按普通稅率征收。
(二)稅率適用時間 (重要的考點)
參見教材P239
1、先行申報的,申報進境之日。
2、進口轉關的,應當適用指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3、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啟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4、集中申報的,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
5、因超過規定的期限未申報而由海關依法變賣的進口貨物,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6、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當事人違反規定需要補征稅款的,適用該行為發生之日的稅率,不能確定行為發生之日,以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的稅率。
7、已申報進境并放行的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租賃貨物或者已申報進出境并放行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海關接受納稅義務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共有5種情況,參見教材239。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