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4/13 8:37:55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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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處罰的程序
1、一般規定(考點)
(1)海關發現的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2)調查時,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3)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①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 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時人有其他關系,可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案件調查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調查中止和終結
(4)案件審查
(5)告知、復核和聽證(參見教材436頁熟悉舉行聽證的范圍。聽證費由海關承擔)
3、行政處罰的決定
4、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1)執行
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向海關提出申請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海關受到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執行完畢的期限自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超過180日。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①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②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們法院提取訴訟的,海光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事先通知當事人)
③海關可以制阻止出境協助函,通知出境機關阻止其出境。
(2)中止執行
(3)恢復執行
(4)終結執行(熟悉)
5、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1)對行郵、快件、貨管、保稅監管等業務現場及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輕微的案件,可以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2)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當場由當事人簽收。
(3)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
(4)不得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按一般程序規定辦理:(考點)
①海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無法當場進行復核的
②海關當場復核后,當事人對海關的復核意見仍然不服的
③當事人當場依法向海關要求聽證的
④海關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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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