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定減免稅進口通關制度概述
(一)特定減免稅進口通關制度的含義
所謂“特定減免稅”是根據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的需要,對特定地區、特定用途、特定的貿易性質和特定的資金來源的進出口貨物,按照國務院制定的減免稅規定實行的政策性減免。
所謂“特定減免稅通關制度”則是一項貨物在進口時減納或免納進口關稅和增值稅,進口后必須在特定的條件下和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直至海關監管時限到期,解除海關監管的法律規范。
(二)特定減免稅進口通關制度的監管特征
1.主要是針對特定企業、特定地區、特定用途實施的關稅優惠政策。在特定條件或規定范圍內使用可減免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2.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受各項進出境管制;
3.在規定的年限內,貨物進口驗放后仍受海關監控,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如果脫離特定范圍使用,須補繳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4.特定期限到期,方可解除海關監管;
(三)特定減免稅貨物報關的基本手續
1.進口前特定減免稅申請
特定減免稅貨物的納稅人或其代理人應在貨物進口前,向海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由海關審核貨物的形狀,用途、申請人的資格等。對符合規定,具備條件的,核發相應的“征免稅證明”。并由此取得合法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優惠。
2.貨物進口
在特定減免稅貨物運抵口岸后,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海關將審核《征免稅證明》及其他報關單證,在有選擇地查驗貨物后準許貨物由收貨人或其代人提取。
3.使用期間接受監督和核查
特定減免稅貨物在使用期間,應按照海關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呈報反映減免稅貨物使用情況的報表,配合海關抽查收貨人或使用單位的賬冊或實存數,接受海關的監督。對監管期限內因故出售、轉讓和移作他用的,提前向海關報告并補繳進口稅。
4.期限屆滿后解除監管
特定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一旦到期,如貨物由原使用單位或企業繼續使用的,通常即可自行結關。但對期滿后出售、轉讓的,則應在辦理解除海關監管的手續后結關。
二、特定企業減免稅進口貨物的報關
(一)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稅進口貨物的許可證管理
與特定減免稅貨物在許可證管理方面的原則規定一致,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稅進口的貨物,屬于國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除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企業進口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和物資外,均應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稅貨物的通關規則
1.特定減免稅的審核確認程序
第一步,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批準設立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應向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企業所在地未設海關的,向管轄該地區海關業務的分管海關)辦理企業的減免稅登記備案手續。經海關審核確認企業性質、經營條件、減免稅范圍后予以登記,并發給《外商投資企業征免稅手冊》。
按規定,企業出資并在有關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后1個月內向海關提交驗資報告。否則海關將撤銷登記。外商投資企業除上述登記備案外,還應按照海關對報關單位的管理規定,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步,已在海關辦理企業登記備案手續的外商投資企業,其進口貨物如能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應在貨物進口前填寫企業蓋章的免稅申請表,到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進口減免稅手續。經海關審核后確認符合國家規定的,由其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是貨物進口時申報按減免稅方式通關的基本憑證。[Page]
2.特定減免稅貨物的進口通關
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稅貨物進口時,其通關的過程及海關管理規則與前述一般進口貨物相仿,只是因其享有減免稅的待遇,所以在貨物進口通關時必須做好以下兩點:
一是必須持憑主管海關簽發的《征免稅證明》向海關申報(呈驗)。如貨物涉及進出境國家管制的,應呈驗事先申領的許可證件。
二是申報減免稅進口的貨物必須與《征免稅證明》所列內容一致。
3.特定減免稅貨物的用途限制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特定減免稅貨物“未經海關核準并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這意味著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進口的貨物,其用途須受限制。這種限制一方面是以使用人不得擅自將貨物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為目的,即貨物必須在外商投資企業內或從事經營、建設的項目中合法、正確的使用。另一方面又因在使用過程中其商業價值將逐步下降,有的可能報廢或損耗,而將這種限制界定在一定的年限內。
三、特定用途(以科教用品為例)減免稅進口貨物的報關
所謂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是指有利于促進和發展科學研究和教學事業,進口直接用于科學研究和教學并符合免稅規定范圍的貨物。
(一)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減免稅適用的單位
1.專門從事科研開發的機構。
2.高等院校。
3.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科研開發機構和學校。
4.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
(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減免稅進口的報關
凡首次申請辦理科教用品免稅的科教單位,應先持憑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單位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資格認定”手續。經海關審核符合制度規定的適用單位標準的,發給《科教用品免稅登記手冊》。
申請單位在每次貨物進口前,應填寫《進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攜帶《科教用品免稅登記手冊》和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該次貨物進口的免稅手續。經主管海關審核批準并在《科教用品免稅手冊》批注審批情況后,將簽蓋海關印章的《進口貨物征免稅證明》退交申請單位,憑以辦理科教用品的進口手續。
在審批免稅過程中如發生難以界定的單位或物品,由海關上報海關總署,會商國務院部門審定。對以捐贈進口的科教用品亦比照此手續辦理。
保稅加工貨物的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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