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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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的調查處理
1.扣留有侵權嫌疑的貨物
(1)海關制發通知和扣留憑單。
(2)權利人或發貨人查看貨物。
(3)收發貨人的擔保。
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為侵犯專利權的,應當向海關
提出書面說明并附送相關證據,可以在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申請和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后,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
2.海關對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調查
海關在實際監管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后,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被扣留的貨物是否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進行調查、認定。
3.放行扣留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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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扣留貨物的具體情況:
(1)海關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
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
(2)海關依職權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的,自扣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
助執行通知的,并且經調查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
(3)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發貨人在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后,請求海關放行的,但海關在調查期間認定侵犯有關專利權的除外;
(4)海關認為收貨人或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
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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