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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減免稅貨物的報關程序②
(四)管理
1、減免稅備案、審批、稅款擔保和后續管理業務等相關手續應當由進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
減免稅申請人,是指根據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進口稅收優惠,并依照本辦法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相關手續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符合規定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經海關總署審查確認的其他組織。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貨物放行手續:(掌握)
(1)主管海關按照規定已經受理減免稅備案或者審批申請,尚未辦理完畢的;
(2)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國務院批準,具體實施措施尚未明確,海關總署已確認減免稅申請人屬于享受該政策范圍的;
其他經海關總署核準的情況
(3)其他經海關總署核準的情況
注意:
★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不得辦理減免稅貨物憑稅款擔保放行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在貨物申報進口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準予擔保的,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證明”,進口地海關憑主管海關出具的擔保證明,辦理貨物的稅款擔保和驗放手續。
★稅收擔保期限不超過6個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人批準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時間自保稅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仍需延期的,應當經海關總署批準。
3、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自進口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
在海關監管年限及其后3年內,海關可以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口和使用減免稅貨物情況實施稽查。
4、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不予恢復減免稅貨物轉出申請人的減免稅額度,減免稅貨物轉入申請人的減免稅額度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結轉時的價格、數量或者應繳稅款予以扣減。
特定減免稅貨物管理例題
例題:
外商投資企業A公司在我國東部地區進行飛機制造項目的投資,經海關審定該項目的減免稅額度為5000萬元。該公司進口一套價值200萬元的飛機制造設備。2年后,經批準按折舊價格(100萬元)轉讓給同樣享受減免稅待遇的B公司(該公司的減免稅額度為3000萬元),在海關辦理了有關的結轉手續。在本題中A公司的減免稅額度為( ),B公司的減免稅額度為( ),該套設備海關對其還需監管( )。
A.5000萬元,3000萬元,5年
B.4800萬元,2900萬元,5年
C.4800萬元,2900萬元,3年
D.5000萬元,3000萬元,3年
答案:C
解析:A公司已經使用的減免稅額度不予以恢復,監管年限應該連續計算,轉入地海關在剩余監管年限內對該設備實施后續監管。B公司的減免稅額度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結轉時的價格予以扣減。
關于監管年限,轉入地主管海關在剩余年限內對結轉減免稅貨物繼續實施后續監管。本題中制造飛機的設備不是飛機,是其他設備,因此海關的監管年限應當是5年,因為受讓設備已經使用了2年,原本監管5年,扣除2年,應當繼續監管3年。
5、減免稅貨物因品質或規格原因原狀退運出境。(兩種情況)
(1)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不予恢復其減免稅額度;
(2)未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可以恢復其減免稅額度。減免稅申請人在原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申請,經批準可恢復其減免稅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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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