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單位的報關行為規則
(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報關行為規則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后,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各個口岸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辦理本單位的報關業務,但不能代理其他單位報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業務時,應當通過本單位所屬的報關員向海關辦理。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由報關企業所屬的報關員代為辦理報關業務。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冊登記許可、未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報關業務。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報關業務時,向海關遞交的紙質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加蓋本單位在海關備案的報關專用章。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對其所屬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所屬的報關員離職,應當自報關員離職之日起7日內向海關報告并將報關員證件交注冊地海關予以注銷;報關員未交還報關員證件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注冊地海關辦理注銷手續。
(二)報關企業的報關行為規則
1.報關企業報關服務的地域范圍
報關企業可以在依法取得注冊登記許可的直屬海關關區內各口岸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從事報關服務,但是應當在擬從事報關服務的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并且在開展報關服務前按規定向直屬海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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