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基本知識
一、國際貿易的產生
二、國際貿易術語簡介
三、國際貿易中的付款條件
四、個案分析
一、國際貿易的產生
一 國際貿易的含義
國際貿易是指世界各國(地區)之間貨物、知識和服務的交換,是各國(地區)之間分工的表現,反映了世界各國(地區)在經濟上的相互依靠。
二 對外貿易產生的條件
對外貿易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對外貿易的產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有剩余的產品可以作為商品進行交換;
二是商品交換要在各自為政的社會實體之間進行。
因此,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擴大,是對外貿易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在原始社會初期,人類處于自然分工狀態,生產力水平很低,人們在共同勞動的基礎上獲取有限的生活資料,僅能維持本身生存的需要。因此,沒有剩余產品,沒有私有制,沒有階級和國家,也就沒有對外貿易。
對外貿易的產生是與人類歷史上三次社會大分工密切相關的。
第一次社會大分工是畜牧部落從其他部落中分離出來,牲畜的馴養和繁殖使生產力得到了發展,產品開始有了少量剩余。于是在氏族公社之間、部落之間出現了剩余產品的交換。這是最早發生的交換。這種交換是極其原始的偶然的物物交換。
隨著生產力的繼續發展,手工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出現了人類社會第二次大分工。手工業的出現,便產生了直接以交換為目的的商品生產。
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不斷擴大,產生了貨幣,商品交換逐漸變成了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流通。隨著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產生了專門從事貿易的商人,于是出現了第三次社會大分工。
生產力的發展,交換關系的擴大,加速了私有制的產生,從而使原始社會日趨瓦解,這就為過渡到奴隸社會打下了基礎。在奴隸社會初期,由于階級矛盾形成了國家。國家出現后,商品交換超出國界,便產生了對外貿易。
二、國際貿易術語簡介
一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宗旨和范圍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稱Incoterms)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 ,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名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現在則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補充和修訂,以便使這些規則適應當前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
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涵蓋的范圍只限于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貨物(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件)交貨有關的事項。
關于Incoterms,看來有兩個非常普遍的特別誤解。一個是常常認為Incoterms適用于運輸合同而不是銷售合同。第二個是人們有時錯誤地以為它規定了當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銷售合同中的所有責任。
首先,正如ICC一貫強調的那樣,Incoterms只涉及銷售合同中買賣雙方的關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確的方面。
對進口商和出口商來講,考慮那些為完成國際銷售所需要的各種合同之間的實際關系當然時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筆國際貿易不僅需要銷售合同,而且需要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和融資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項合同,即銷售合同。
雖然如此,當雙方當事人同意使用某一個具體的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其他合同產生影響。舉例說明,賣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術語時,他就只能以海運方式履行合同,因為在這兩個術語下他必須向買方提供提單或其他海運單據,而如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這些要求是無法滿足的。而且,跟單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也必然將取決于準備使用的運輸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為當事方設定的若干特定義務,如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或將貨物交運或在目的地交貨的義務,以及當事雙方之間的風險劃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貨物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包裝的義務,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證明各項義務得到完整履行的義務。盡管Incoterms對于銷售合同的執行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但銷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許多問題卻并未涉及,如貨物所有權和其他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免責等。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無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銷售合同所需訂入的標準條款或商定條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違約的后果或由于各種法律阻礙導致的免責事項,這些問題必須通過銷售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國際商業術語。然而,有時Incoterms也被用于純粹國內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中。在此情況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的條款當然就變成多余了。
二 為什么需要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修訂?
連續修訂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適應當代商業的實踐。1980年修訂本引入了貨交承運人(現在為FCA)術語,其目的是為了適應在海上運輸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即交貨點不再是傳統的FOB點(貨物越過船舷),而是在將貨物裝船之前運到陸地上的某一點,在那里將貨物裝入集裝箱,以便經由海運或其他運輸方式(即所謂的聯合或多式運輸)繼續運輸。
在1990年的修訂本中,涉及賣方提供交貨憑證義務的條款在當事方同意使用電子方式通訊時,允許用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替代紙面單據。毫無疑問,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實物操作,其草擬和表述一直都在改進。
三 Incoterms 2000
在為期兩年的修訂過程中,ICC盡其最大努力通過ICC各國家委員會吸取了各行業國際貿易從業者的意見和建議,完成了修訂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興的是,在Incoterms的這次修訂期間,ICC從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饋意見超過了以往任何一次。ICC與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間交流的結果產生了Incoterms 2000這個版本,與Incoterms 1990相比看上去變化很小。原因很明顯,即Incoterms當前已得到世界承認,所以ICC決定鞏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圍內得到的承認,并避免為了變化而變化。另一方面,在修訂過程中,ICC盡量保證Incoterms 2000中的語言清楚準確地反映出國際貿易實務。新的版本在下面兩個方面作出了實質性改變:
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交納關稅的義務;
在FCA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
無論是實質變化還是形式變化都是在對Incoterms的使用者廣泛調查的基礎上作出的,而且對1990年以來Incoterms專家小組(專門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額外服務的機構)受到的咨詢意見給予了充分考慮。
E組(發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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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組(主要運費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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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FAS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組(主要運費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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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組(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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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ES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
與Incoterms 1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術語下當事人各自的義務均用10個項目列出,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地位“對應”了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地位。
FOB 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CIF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指定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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