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物流中心(B型)監管和報關要點
1.物流中心經營企業不得在本中心內直接從事保稅倉儲物流的經營活動。
2.物流中心內貨物保稅存儲期限為2年,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
3.從境內運入物流中心的原進口貨物,境內發貨人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主管海關驗放,已經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不予退還。
4.從境內運入物流中心已辦結報關手續或者從境內運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內企業自用的國產機器設備、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測檢驗設備以及轉關出口貨物,海關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證明聯。
5.從境內運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貨物,海關不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證明聯:
(1)供中心內企業自用的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
(2)供中心內企業自用的進口的機器設備、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測檢驗設備等;
(3)物流中心之間,物流中心與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物流中心(B型)和已實行國內貨物入倉環節出口退稅政策的出口監管倉庫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海關保稅監管場所往來的貨物。
6.從物流中心進入境內用于在保修期限內免費維修有關外國產品并符合無代價抵償貨物有關規定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屬于國家規定可以免稅的貨物,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7.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
8.保稅倉儲貨物在存儲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稅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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