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總 署
公 告
2010年 第66號
為規范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考生應試行為,維護考場正常秩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海關總署制定了《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應試規則》(見附件)。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2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應試規則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應試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考生應試行為,維護考場正常秩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參加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考生應當憑準考證主證、副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經考試工作人員驗核身份,并在考場信息表上簽名后,方可進入指定考場。
第四條 考生所在的考點、考場和座位號,以及考試的具體起訖時間等考試信息,以準考證副證打印內容為準。
第五條 考生應當在考試開始前的15分鐘內進入考場。
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
考試開始后120分鐘內,考生不得交卷離開考場。
第六條 考生可以攜帶必需的文具和考試工具書進入考場。
必需的文具包括:鋼筆或者簽字筆、圓珠筆(僅限使用藍黑色或者藍色、黑色的墨水、油芯),2B鉛筆,橡皮,卷筆刀。
考試工具書僅限中國海關出版社出版的《進出口商品名稱與編碼》,書中不得有除印刷內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標記。
第七條 考生不得攜帶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進入考場,包括但不限于:手機和任何其他無線通訊、無線尋呼、無線網絡設備;任何具有信息存儲、讀取、播放功能的電子產品;書刊、筆記、紙張。前述物品已經帶入考場的,應當主動交監考人員放于指定位置,其中,電子設備電源應當處于關閉狀態。
第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檢查文具和考試工具書,或者啟用專用設備實施電子信號偵測時,考生應當給予配合。
第九條 考生進入考場后應當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主證、副證和身份證件放于桌面一角備查。
第十條 分發試卷、答題卡后,考生發現試卷有錯頁、缺頁、漏印、疊印、字跡模糊等問題,或者答題卡有污皺的,可以舉手詢問,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就試題內容進行解釋。
第十一條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方可答題。
第十二條 考生應當在考試開始后30分鐘內,用鋼筆或者簽字筆、圓珠筆,分別在試卷和答題卡“姓名”和“準考證號”欄內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并在答題卡“準考證號填涂欄”內,用2B鉛筆填涂準考證號,供監考人員現場查驗。
考生不得在答題卡非署名處署名或者做特殊標記。
第十三條 考生答題時,應當用2B鉛筆在答題卡“答案填涂欄”內填涂答案,不得直接在試卷上作答。
第十四條 考試如有計算題時,考生可以在試卷空白處進行演算。
第十五條 考生應試時應當遵守以下考試紀律:
(一)不得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二)不得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
(三)不得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
(四)不得交換試卷、答題卡;
(五)不得抄寫試題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
(七)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
(八)不得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因考生原因致使試卷、答題卡損毀、污皺的,不予更換。
第十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答題卡無法判讀或者判讀結果失準的,由考生自行承擔責任:
(一)未在規定考場內或者座位上答題的;
(二)未填寫、填涂試卷和答題卡個人信息,或者填寫、填涂內容有誤以及格式不規范的;
(三)未使用規定用筆填涂答題卡答案,或者答題卡答案填涂格式不規范的;
(四)因考生原因致使答題卡損毀、污皺,無法判讀的。
第十八條 考生提前交卷的,應當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并驗收試卷、答題卡后,方可離開考場。
離開考場的考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第十九條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并把試卷、答題卡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監考人員驗核并收齊試卷、答題卡后,考生方可有秩序地離開考場。
第二十條 考生違反本規則規定的,依據《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規則》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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