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非優(yōu)惠原產地規(guī)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1)對適用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進口商品的要求
A.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與實施反傾銷措施的被訴傾銷產品(以下簡稱“被訴傾銷產品”)相同的貨物時,應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
B.對于進口經營單位確實無法提交原產地證明,經海關實際查驗不能確定貨物的原產地的,海關按與該貨物相同的被訴傾銷產品的最高反傾銷稅率或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
C.對于加工貿易保稅進口與被訴傾銷產品相同的貨物,進口經營單位在有關貨物實際進口申報時,也應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
D.對于在反傾銷措施實施之前已經申報進口的加工貿易和其他保稅進口貨物,因故申報內銷是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申報內銷時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對于無法提交原產地證明,不能確定貨物的原產地的,海關按與該貨物相同的被訴傾銷產品的最高反傾銷稅率或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傾銷稅或保證金。
(2)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進口商品的要求
自海關總署公告規(guī)定的加征關稅之日起,進口企業(yè)申報進口涉案產品時,不能提供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國家(地區(qū))的原產地證明或尚不應加征關稅的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國家(地區(qū))的原產地證明或者海關對其所提供的原產地證明的真實性有懷疑的,如經海關審核有關單證(包括合同、發(fā)票、提運單等)及對貨物實際驗估能夠確定原產地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如仍不能確定原產地,且進口企業(yè)也不能進一步提供能夠證明原產地的其他材料的,應在現行適用的關稅稅率基礎上,按照相應涉案產
品適用的加征關稅稅率加征關稅。
在海關審核認定原產地期間,進口企業(yè)可在提供相當于全部稅款的保證金擔保后,要求先行驗放貨物。
原產地證明書并不是確定貨物原產地的唯一標準。若海關通過查驗貨物或審核單證認為所提供的原產地證明書不真實的,海關將根據原產地規(guī)則標準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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