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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報關員考試輔導資料: 第五章筆記提煉(24)
三、稅款追征和補征
(一)追征和補征稅寬的范圍(理解掌握)
1、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
2、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
3、海關監管貨物在海關監管期內因故改變用途按照規定需要補征稅款的
(二)追征、補征稅款的期限和要求(掌握期限)
1、進出口貨物完稅后,由于海關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少征和或者漏征稅款,海關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補征。
2、因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可以追征。
3、海關發現海關監管貨物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追征、補征稅款憑證(“海關專用繳款書”)
四、延期納稅
*延期納稅的情形:不可抗力、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能按期交納稅款
*延期納稅稅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逾期繳納稅款的,自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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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