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
一、海關性質:(注意判斷)
1、海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的直屬機構,對內對外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行政管理權。
海關是進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監督管理對象是進出關境的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實施監督管理的范圍是進出關境及與之有關的活動。
海關的監督管理是行政執法。
2、關境:適用同一海關法或同一關稅制度的領域(注意該定義之兩同),包括領水、領陸和領空。我國關境小于國境,我國單獨關境有港、澳和臺、澎、金、馬三個單獨關稅區。進出境指的就是進出關境(注意判斷)。
二、海關任務:
四項基本任務即監管、征稅、緝私、統計,除這四項基本任務外,還包括: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海關對反傾銷及反補貼的調查等諸多任務。(注意判斷:四基本任務非四任務)
1、海關監管不是海關監督管理的簡稱,監督管理是海關全部行政執法活動的統稱,包括四基本任務。(注意判斷)
根據監管對象,海關監管分為運輸工具監管、貨物監管和物品監管三大體系。
2、征稅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海關法》、《關稅條例》等。
(1)征收的稅費主要有關稅和進出口環節代征稅(增值稅、消費稅)(對此常考判斷:一般車船噸稅不列入)
(2)關稅的征收主體是國家,海關代表國家征收(注意判斷,海關不是征收主體)。
3、查緝走私:
(1)緝私體制: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掌握)。
(2)海關是打擊走私的主管機關,并設緝私局負責走私犯罪的偵查、拘留、逮捕預審工作。公安、工商、稅務、煙草等都有緝私權,他們查獲的案件涉及行政處罰的,統一移交海關處理。(掌握緝私局及諸部門之間的關系,并非全部移交,如犯罪則未必,注意判斷)
4、海關統計
(1)統計原則:凡引起我國境內物質資源儲備增減的進出口貨物,均列入海關統計;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物品也要列入;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和物品,實施單項統計。(必須結合后統計專題內容,注意多選判斷)
(2)海關統計以實際進出口貨物為統計對象(注意判斷)。不同于商務部統計,配合作用。
5、四項基本任務中,監管是基礎,別的任務是在此基礎上的延伸,同時他們又反過來為前者服務。
三、海關法律體系:
1、我國采取全國人大、國務院、海關總署三級海關立法體制(注意判斷)。全國人大制定的《海關法》為母法(注意判斷),國務院和海關總署制定的相關條例、規章、辦法是對母法的補充。各級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關法律法規。(注意判斷)
2、海關法的制定與實施:6屆人大19次會議(6.19),87.1(制定)-.7(實施)
海關法的修改與實施:9屆人大16次會議(9.16),00.7(制定)-.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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