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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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口管理的對象包括四個大類:
1.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中國和外國制作, 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 金銀器, 銅器及其他金屬器, 玉器, 漆器, 玻璃器皿, 各種質料的雕塑品, 家具, 書畫, 碑帖, 拓片, 圖書, 文獻資料, 織繡, 文化用品, 郵票, 貨幣, 器具, 工藝美術品等.
2. 建國后我國已故近, 現代著名畫家, 工藝美術品等.
3. 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
4. 國家文化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物品.
文物出境必須由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文物出境鑒定部門進行出境鑒定. 經鑒定準予出境的文物, 由鑒定執行機構鈐蓋火漆印.
文物出境指定在北京, 天津, 上海, 廣州四個口岸辦理報關, 驗放手續. 有關單位申報出口文物需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報關時應向海關提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證明或國家文物局開具的<<文物出口特許證>>或<<文物出口證明>>. 對境外人員在我國購買的文物出口, 海關憑文物商店出具的蓋有〃外匯購買〃印章的<<特許出口文物核銷發票>>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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