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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報檢員考試業務基礎輔導:進境植物和植物產品檢疫審批

發表時間:2011/9/20 14:14:0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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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境植物和植物產品檢疫審批

一、檢疫審批范圍:

共包括7類產品:新鮮水果(含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煙草類、糧谷類(小麥、大麥、玉米)、大豆、飼料類、薯類(馬鈴薯、木薯)、植物栽培介質、菌種、毒種等有害生物及禁止進境的需特許審批的種子苗木、鱗球莖等繁殖材料等。

二、審批機關:

(一)國家質檢總局審批范圍:

煙草、糧谷類、豆類、薯類、飼料類、果蔬類、植物栽培介質,以及禁止進境的特許審批。

(二)國務院農業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林業)廳(局)審批范圍:

非禁止進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國外引種檢疫審批手續。

三、審批程序

●屬于國家質檢總局審批范圍的:

先通過網上向直屬檢驗檢疫局申報,經直屬檢疫局受理并初審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

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對符合審批要求的,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不符合審批要求的,不予簽發,并告知原因。

●引進的是非禁止進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按審批機關的有關要求辦理。

(一)進境水果類檢疫審批的規定

1、貨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輸入水果前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并應當在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2、符合下列條件,方可辦理進境水果檢疫審批手續:(重要考點)

(1)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無重大疫情;

(2)符合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

(3)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有關雙邊檢疫協定(含檢疫協議、備忘錄等);

3、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的情況:(重要考點)

(1)要求變更進口水果的品種或增加數量的;(減少數量不包括在內)

(2)變更輸出國家或地區的;

(3)變更進境口岸的、指運地或者運輸路線的(新增加的內容);

(4)超過檢疫許可證有效期的。

4、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重要考點)

(1)貨主、物主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水果進境前或進境時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及輸出國家官方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及產地證書、貿易合同、發票等證單。

(2)進境水果無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的,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入境口岸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3)經港澳地區中轉進境的水果,應按照原箱、原包裝和原植物檢疫證書(簡稱“三原”)進境。

(4)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輸出水果的國外果園、加工、存放單位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二)、進境植物繁殖材料檢疫審批

1、適用范圍:通過各種方式進境的貿易性和非貿易性植物繁殖材料。

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統稱。

2、審批要求

(1)輸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并在貿易合同中列明檢疫審批提出的檢疫要求。進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檢疫審批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由相應部門負責。

(2)因特殊原因,需從國外引進帶有土壤或生長介質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種單位、個人或其代理人須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特許檢疫審批手續。

(3)引種單位、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植物繁殖材料進境前10—15日,將《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送入境口岸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備案手續。

3、檢疫監督管理

引種單位、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植物繁殖材料進境前7日持必要的證單向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三)、進境栽培介質檢疫審批

1、適用范圍:

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種或幾種混合的具有貯存養分、保持水分、透氣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體物質組成的介質。

2、審批程序:

使用進境栽培介質的單位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并應在貿易合同或協議簽訂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辦理栽培介質進境檢疫審批手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栽培介質輸出國或者地區無重大植物疫情發生;

(2)栽培介質必須是新合成或加工的,從工廠出品至運抵我國國境要求不超過四個月,且未經使用;

(3)進境栽培介質中不得帶有土壤。

3、申請栽培介質審批應提交的資料:

(1)《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網上提交),并附具栽培介質的成分檢驗等其他有關材料。

(2)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3)對首次進口的栽培介質,進口單位辦理審批時應同時將經特許審批進口的樣品每份1.5—5公斤,送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實驗室檢驗,并由其出具有關檢驗結果和風險評估報告。

(4)再次進口來自同一境外供貨商的栽培介質,進口單位辦理審批時應提供前批許可證復印件。

(5)使用進境栽培介質單位,須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注冊登記。

4、監督管理

(1)國家質檢總局對向我國輸出貿易性栽培介質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2)輸入栽培介質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在進境前持檢疫審批單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3)帶有栽培介質的進境參展植物,在參展期間由參展地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疫監管;展覽結束后需要在國內銷售的,應按有關貿易性進境栽培介質檢疫規定辦理。

(四)特許檢疫審批

1、辦理特許檢疫審批的條件

(1)引進的禁止進境物確屬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

(2)引進單位應具有符合檢疫要求的監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資料

(1)《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

(2)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3)書面申請報告,詳細說明進口禁止進境物的用途、進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級科研立項報告和證明文件

3、審批程序

(1)引進單位提交有關證明,到當地檢驗檢疫機構領取《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

(2)引進單位報當地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加蓋公章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初審不合格的,出具未獲批準通知,告知引進單位

(3)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特批物進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決定批準的數量,提出檢疫要求,指定進境口岸,并委托有關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核查和監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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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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