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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理報檢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根據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辦理出入境貨物、人員、運輸工具、動植物及其產品等及與其相關的報檢/申報手續;
2、在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檢,并提供抽樣、檢驗檢疫的各種條件后,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的檢驗檢疫期限內完成檢驗檢疫工作并出具證明文件。如因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人境貨物超過索賠期而喪失索賠權的或出境貨物耽誤裝船結匯的,有權追究當事人責任;
3、對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檢驗檢疫機構或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以至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復驗;
4、對所提供的帶有保密性的商業、運輸等單據,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予以保密。
5、有權對檢驗檢疫機構的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檢舉。
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檢驗檢疫規章,對所報檢的真實性負責;
2、應當按檢驗檢疫機構要求選用報檢員,由報檢員憑檢驗檢疫機構核發的《報檢員證》辦理報檢手續。應加強對本單位報檢員的管理,并對報檢員的報檢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提供正確、齊全、合法、有效的證單,完整、準確、清楚地填制報檢單,并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
4、自理報檢單位在辦理報檢手續后,及時與檢驗檢疫機構聯系工作,協助檢驗檢疫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檢驗檢疫、抽(采)樣及檢驗檢疫處理等事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5、對已經檢驗檢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貨物應加強批次管理,不得錯發、錯運、漏發致使貨證不符。對入境的法檢貨物,未經檢驗檢疫或未經檢驗檢疫機構的許可,不得銷售、使用或拆卸、運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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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