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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報檢員考試輔導:最后沖刺復習重點
第三章出境貨物檢驗檢疫的報檢
1、出境貨物報檢范圍
(1)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境貨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出證的貨物;
(3)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貨物;
(4)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貨物;
(5)裝運出境易腐變質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檢驗;
(6)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7)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它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的檢疫。
2、出境貨物最遲應于報關或出境裝運前10天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報檢;出境動物應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出入境的運輸工具應在出境前向口岸檢驗檢疫機關報檢或申報。
3、出境貨物應在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對有內地運往口岸分批、找批的貨物,應在產地辦理預檢,合格后,方可運往口岸輸出境貨物的查驗換證手續。對內戰內地運往口岸后,由于改變國別或地區有不同檢疫要求的、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的、年終獎混亂貨證不符的,或經口岸查驗不合格的,須在口岸重新報檢。
4、報檢單位必須在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報檢時填寫登記號;報檢員在報檢時應該出示報檢員證。
5、每份報檢單限填一批貨物,特殊情況下,對批量小的同一類貨物,以同一運輸工具,運往同一地點,同一收貨、發貨人,同一報關單的,貨物,可填寫同一份報檢單。
6、出境報檢應附資料:合同、信用證、廠檢單或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換證憑單(正本)、包裝性能合格單、發票、裝箱單等。
7、出口中成藥(蜂王漿、蜂王漿劑、中藥酒等)時,除提供外貿合同外,還應提供購合同及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批準證書。
8、信用證、非信用證結匯的應在報檢單上注明結匯方式。
9、實施衛生注冊及質量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應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衛生注冊/質量許可證副本,并在報檢單上注明衛生注冊證號或質量許可證號。同時提供廠檢合格證。
10、法定檢驗檢疫的出境貨物,外包裝(如:紙箱、木箱、麻袋、集裝箱、塑編袋等)報檢時應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正本。
11、出境特殊情況,需提供:
(1)憑樣成交的:除提交一般性報檢文件外,還需加附成交樣品;
(2)出境尸體、棺柩、骸骨的報檢,報檢人應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
①死亡者護照或海員證及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②死亡者證明書一份;
③死亡醫學證明書一份;
④當地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一份。
12、出境貨物報檢的變更與撤銷,對已檢的貨物有以下情況時,申請人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1)國外開來信用證修改函,凡涉及與檢驗檢疫有關條款的;
(2)由于生產、運輸等原因造成數、重量變化的;
(3)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貨物,已簽發檢驗檢疫證書,需做改動的。
申請變更須提交于普內容相關的單證,并退回原簽發的證書,通關單等。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不準變更,可重新報檢。已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出境貨物,由于生產、貨源、運輸、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撤銷報檢,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撤銷手續。對已完成檢驗檢疫工作的貨物,并應按規定繳納檢驗檢疫費。
13、出境貨物報檢單所列各欄必須填寫完整、準確、清晰,欄目內容確實無法填寫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4、報檢單位:指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鑒定業務的單位;報檢單應加蓋公章。
15、報檢單位登記號:指在檢驗檢疫機構的報檢注冊登記號。
16、發貨人:指本批貨物的貿易合同中賣方名稱或信用證中的受益人的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17、收貨人;指本批出境貨物的貿易合同中或信用證中買方名稱,如需要出具英文證書的,填寫中英文。
18、貨物名稱:按貿易合同或發票所列貨物名稱所對應國家檢驗檢疫機構制定頌的《檢驗檢疫商品目錄》所列貨物名稱填寫。
19、H.S編碼:指貨物對應的海關《商品分類及編碼直轄市制度》中的代碼,填寫8位數或10位數。
20、產地:指貨物的生產/加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區(市)名稱。
21、數/重量:填寫報檢貨物的數/重量,重量一般以獎懲填寫,如填寫毛重,或以毛重作凈重則需注明。
22、貨物的總值:按本批貨物合同或發票上所列的總值填寫(以美元計),如同一報檢單報檢多批貨物,需列明每批貨物的總值。(注:如申報貨物總值與國內,國際市場價格有較大差異,檢驗檢疫機構保留核價權力。)
23、包裝件數及種類:指本批貨物運輸包裝的件數及種類。
24、運輸工具名稱號碼:填寫貨物實際半截的運輸工具類別名稱(如船、飛機、貨柜車、火車等)及運輸工具編號(船名、飛機航班號、車牌號碼、火車車次)。報檢時,未能確定運輸工具編號的可只填寫運輸工具類別。
25、貿易方式:A、一般貿易;B、三來一補;C、邊境貿易;D、進料加工;E、其他貿易。
26、貨物存放的地點:指本批貨物存放的地點位置。
27、合同號:指貿易雙方就本批貨物出境而簽訂的貿易合同編號。
28、信用證號:指本批貨物所對應的信用證編號。
29、用途:指本批貨物出境用途,如種用、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實驗、藥用、飼用、加工等。
30、發貨日期:按本批貨物食用證或全同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寫。
31、輸往國家(地區):指貿易合同中買方(進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
32、許可證/審批單號:對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已實施《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制度目錄》下的出口貨物和其他已實行許可制度、審批制度管理的貨物,報檢時填寫安全質量許可證編號或審批單編號。
33、啟運地:指裝運本批貨物離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口岸/地區城市名稱。
34、到達口岸:指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最終抵達目的地領先的口岸名稱。
35、生產單位注冊號:指生產/加工本批貨物的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的注冊登記編號。
36、集裝箱規格、數量及號碼:填寫裝載本批貨物的集裝箱規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別對應的數量和集裝箱號碼全稱。若集裝箱太多,可用附頁填報。
37、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或特殊要求;指貿易合同或信用證中貿易雙方對本批貨物特別約定而訂立的質量、衛生等條款和報檢單位對本批出境貨物的檢驗檢疫的其他特別要求。
38、標記及號嗎:按出境貨物實際運輸包裝標記填寫,如沒有標記,填寫N/M,標記填寫不下時可用附頁填報。
39、隨附單據:按實際提供的單據,在對應的窗口打“√”。
40、需要證單名稱:按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對應的窗口打“√”,并應注明所需證單的正副本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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