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報檢員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報檢員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報檢員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2012年報檢員考試輔導:報檢教材重點內容
61、用途:指本批貨物的用途,如種用、食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實驗、藥用、飼用、其他等。
62、發貨日期:本批貨物的出口裝運日期。預報檢時可填"***"。
63、啟運地:指裝運本批貨物離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口岸城市名稱。
64、貨物存放地點:本批貨物存放的具體地點。
65、到達口岸:指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最終抵達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稱。
66、合同、信用證訂立的檢驗檢疫條款或特殊要求:指貿易合同或信用證中貿易雙方對本批貨物特別約定而訂立的質量、衛生等條款和報檢單位的特別要求,應詳盡提出。
67、附附單據:按實際提供的單據,在對應的"□"上打"√",未列出的,在空白處填加。
68、需要證單名稱:按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對應的"□"上打"√",并注明所需證單的正副本數量,未列出的,在空白處填加。
69、報檢人鄭重聲明:報檢人必須親筆簽名。
70、領取證單:由領證人在領證時填寫實際領證日期并簽名。
71、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檢驗申請單填制說明
(1)申請:填報檢單位,并加蓋公章。
(2)聯系人:填報檢員名及報檢員證號。
(3)包裝容器生產廠:填包裝容器生產單位全稱。
(4)包裝容器名稱及規格:指具體名稱及其規格尺寸。
(5)包裝容器標記及批號:危包按《國際危規》規定的聯合國包裝危規標記及包裝上打印的檢驗批次號填寫;出口法檢包裝填寫包裝容器上的標記及生產廠代號及生產批號等。標記填寫不下時可用附頁。
(6)生產日期:填該批包裝容器生產的日期。
(7)數量:按實際報檢的數量填制。
(8)擬裝貨物名稱及形態、密度:填包裝容器所要盛裝貨物的名稱、形態(氣、固、液)和密度(固體貨物此欄填寫"***")。
(9)原材料名稱及產地:填生產包裝容器的原材料名稱及產地。紙箱要分別填寫面、底、坑、芯紙的名稱及產地,國產材料產地至少填地區名稱。
(10)擬裝貨物單件毛重、凈重:填包裝容器內所裝貨物的單件重量,注明重量單位。
(11)包裝使用人:填使用該批包裝的使用單位的名稱。
(12)危包性能檢驗結果單號:申請危險品包裝容器使用鑒定時填寫,批該批危險包裝窗口的性能檢驗結果單的編號。
(13)包裝質量許可證號:申請性能檢驗時填寫,在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的包裝生產質量許可證書號碼。
(14)聯合國編號:申請檢驗危險品包裝容器時填寫,指擬裝的危險貨物在《國際危夫》中規定的編號,并要加填危險類別
(15)裝運口岸:指該批包裝容器所裝貨物出口的裝運口岸。
(16)裝運日期:指該批包裝容器所裝貨物出口的裝運日期。
(17)集裝箱上箱次裝貨名稱:本集裝箱前次所裝貨物的名稱。
(18)輸往國家:佛貿易合同中買方(進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
(19)申請單其他欄目,如申請項目、提供單據、運輸方式等,應在對應的"□"上打"√"。
(20)合同、信用證對包裝的特殊要求:如合同、信用證對包裝有特殊要求的,應詳盡填出。
72、木質包裝的含義是:
木質包裝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因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箱、木板條箱、木托盤等。經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經濃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纖維板等不在此列。
73、輸往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巴西和歐盟的木質包裝貨物,應在盛裝貨物前報檢木質包裝,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熏蒸/消毒證書。
74、對輸往歐盟的貨物木質包裝的處理:
(1)使用疫區的針葉木質包裝,在出口前須進行除害處理并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2)對非使用疫區的針葉木質包裝,實施檢疫并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3)對使用非針葉樹木質包裝的,需要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的,可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對木質包裝除害處理,處理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證書》。
75、對長期出口的煙花爆竹產品,每年應當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煙花藥劑安全穩定性能檢驗。
76、出口煙花爆竹的檢驗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進行檢驗,對進口國高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的,按進口國標準進行檢驗。
77、出口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應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登記申請,經考核合格后獲得檢驗檢疫機構授予的專用代碼方可進行生產、儲存出口煙花爆竹;報檢時應提供《出口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聲明》;盛裝出口煙花爆竹的運輸包裝,應當標有聯合國規定的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和出口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登記代碼標記;凡經檢驗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加施"CIQ"標志。
78、自2001年6月1日起,對出口打火機、點火槍類商品實施法定檢驗。
79、出口打火機報檢時應提供的單據有;
(1)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并提供相關外貿單據;
(2)《出口打火機、點火槍類商品生產企業自我聲明》;
(3)《出口打火機、點火槍類商品生產企業登記證》;
(4)出口打火機、點火槍類商品型式試驗報告。
80、出口打火機、點火槍類商品檢驗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進行檢驗,對進口國高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的,按進口國標準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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