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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出入境旅客攜帶物、伴侶動物、郵寄物、快件的報檢
第一節 旅客攜帶物
一、檢驗檢疫范圍:
特殊物品(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廢舊物品、可能傳播傳染病的物品、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它檢疫物。
二、檢疫地點:口岸現場檢疫為主
三、檢疫審批:
1、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須申請檢疫審批,并在入境口岸直屬局備案。
2、科研需要的禁止進境動植物,需事先在質檢總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檢疫特許審批"
3、特殊物品,必須事先申辦檢疫審批手續
4、尸體、骸骨、骨灰,必須辦理"衛生檢疫許可證"。
四、報檢單據:
1、《入境檢疫申明卡》 (全部)
2、《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
《出 / 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準出入證明、檢驗證書 特殊物品
《進境動植物特許檢疫許可證》(總局的) 禁止進境動植物品
"公證書"、"死亡醫學證明"、"出/入境許可證"、"原墓葬地點證明" 骸骨、骨灰
五、檢疫程序:
1、允許進境且數量在合理范圍內的,現場檢疫,合格,則隨檢隨放;(接2)
2、需作實驗室檢驗、或須作除害處理的,做截留處理,出具《出入境人員攜帶物留檢/處理憑證》。
3、骨灰、骸骨檢驗合格,出具《尸體 / 棺柩 / 骸骨 / 骨灰出入境許可證》放行,不合格,衛生處理或退運。
4、動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經檢疫合格或除害合格,予以放行;如果經除害處理都不能合格的,出具《出入境人員攜帶物留檢/處理憑證》,限期退回或銷毀。
5、出境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物主有要求,則予以檢疫。合格,簽發"檢疫證書"
第二節 攜帶伴侶動物
一、檢疫申報
1、攜帶貓、犬進境,限帶一只。超出扣留退運。
2、須持輸出國官方"檢疫證書"、"狂犬病免疫證書"報檢,隔離檢疫;無證,不得攜帶。
3、攜帶出境,須持縣級以上獸醫衛生防疫檢驗部門出具的動物健康證、狂犬病疫苗接種證書,方可到離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限帶一只。
三、檢疫程序
隔離檢疫三十天,合格放行;其間飼養管理物主負責,如許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代管,物主支付費用。
第三節 郵寄物檢驗檢疫
一、檢疫范圍:動植物及其產品、特殊物品
二、檢疫審批:
1、因教學、研究而進口的禁止動植物物品,要事先取得質檢總局的特許審批。
2、允許進境類植物繁殖材料,需先取得省級以上農林主管機關審批,然后到進境口岸直屬局備案。
3、動物產品,如需審批的,必須向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的入境口岸直屬局辦理審批手續
4、特殊物品進出境,要向入境或產地所在地直屬局辦理審批手續。
三、進境檢疫:
1、入境郵寄物清單等單證--包裝檢疫--共同拆驗(必要的話)--進局檢驗檢疫--收件人/快遞公司辦理審批和報檢--放行
2、下列情況,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a、禁止進境的; b、單證不全的;
c、限期內未辦理檢疫審批或報檢的; d、檢疫不合格且無有效處理的
四、出境檢疫:
下列情況,必須報檢,并做現場和實驗室檢疫:
a、進口國有檢疫要求的;
b、寄件人有檢疫要求的;
c、出境郵寄物中有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第四節 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申報
一、檢驗檢疫范圍:
1、《法檢目錄》內的;
2、實施"強制性認證制度"、"出口質量許可制度"、"衛生注冊登記制度"的;
3、《動植物檢疫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國際條約"、"雙邊規定"規定應動植物檢疫、衛生檢疫的。
二、報 檢 要 求:
1、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登記"--報檢--檢驗檢疫--出具《通關單》 (由快件營運人提供)
2、單 據:
《報檢單》、《總運單》、《分運單》、《發票》、《提運單》
a、"檢疫審批許可證"、"檢疫證明" 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其他繁殖材料
b、《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準出入證明 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制品
c、"特許審批證明"(質檢總局) 禁止進境物品
d、相關證明 實施強制認證制度、出口質量許可制度、衛生注冊登記制度的
三、檢驗檢疫及處理:
現場檢疫為主,特殊情況下作實驗室檢驗檢疫。合格,出具《通關單》;不合格,做退貨 / 銷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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