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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一、定義
(一)、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指:以任何貿易方式和無償提供、捐贈等方式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含廢料)。
(二)、分類,根據可用作原料的物理特性及產生方式可分為:
1、固體可用做原料的廢物
2、工業固體可用做原料的廢物
3、城市生活垃圾
4、危險廢物
二、報檢范圍:
為加強對進口廢物的管理,國家將進口廢物分兩類進行管理:一類是禁止進口的廢物;一類是可作為原料但必須嚴格限制進口的廢物。
判斷:對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從事此類廢物的進口貿易以及其他經營活動。
對。
1、對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從事此類廢物的進口貿易以及其他經營活動。
2、對可作為原料但必須嚴格限制進口的廢物,國家制訂了《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在此目錄內的廢物須由國家環保總局統一審批,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列入強制性檢驗檢疫商品實行強制性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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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