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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
一、適用范圍:
為保證出口商品質量,國家對重要出口商品實施質量許可證制度。經考核并獲得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商品,檢驗檢疫機構方可受理報檢和檢驗放行。這些重要的出口商品有:機械產品,輕工機電產品,陶瓷產品,紡織機械,玩具,醫療器械產品,煤炭,焦炭,煙花爆竹,冶金軋輥等。(商品種類以國家質檢總局調整公布的為準)
為避免重復管理,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產品,不再實施出口質量許可證制度。
二、主管部門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三、申請條件
1.申請單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2.申請單位具備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3.申請質量許可證的產品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參照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制度管理部門指定的相關標準。
四、申請程序
(一)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二)直屬檢驗檢疫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受理申請后,進行審查和評審
(四)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規定,對申請材料、型式試驗報告和評審結果,作出準予許可或不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10個工作日內頒發《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
五、監督管理
1、在有效期內,檢驗檢疫機構對獲證單位實行日常的檢查監督。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吊銷質量許可證。
2、質量許可證被吊銷半年后,方可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3、在質量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前半年內,獲證單位應申請辦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轉手續。
六、規定材料:
(一)出口商品質量許可申請書二份;
(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四)生產主要用設備、工藝裝備、儀器明細表,關鍵零部件、主要原材料明細表,檢驗試驗用儀器設備明細表,工廠廠區、車間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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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