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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檢的地點
1、政府有關審批、許可證等批文中已規定檢驗檢疫地點的,在規定的地點報檢;
2、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廢舊物品、卸貨時發現包裝破損、數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3、需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口岸開件后難以恢復包裝的商品,應在收貨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檢驗;
4、其他入境貨物,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向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
5、入境的運輸工具及人員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
(五)、入境貨物報檢時應提供的證單
入境報檢時,應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并提供外貿合同、發票、提(運)單裝箱單等有關單證。
(六)、《入境貨物報檢單》的填制要求
比較入境貨物報檢單和出境貨物報檢單
1.編號:由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受理人員填寫,前6位為檢驗檢疫局機關代碼,第7位為報檢類代碼,第8、9位為年代碼,第10至15位為流水號。
2.報檢單位:填報檢單位的全稱
3.報檢單位登記號:報檢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登記的號碼。
4.聯系人:報檢人員姓名。電話:報檢人員的聯系電話。
5.報檢日期:檢驗檢疫機構實際受理報檢的日期。
6.收貨人:外貿合同中的收貨人。
7. 發貨人:外貿合同中的發貨人。
8. 貨物名稱(中/外文):進口貨物的品名,應與進口合同、發票名稱一致。
9. H.S編碼:進口貨物的商品編碼。
10. 原產國(地區):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家或地區。
11、數/重量:以商品編碼分類中標準數重量為準,并應注明數重量單位。
12、貨物總值:入境貨物的總值及幣種,應與合同、發票或報關單上所列的貨物總值一致。
13、包裝種類及數量:貨物實際運輸包裝的種類及數量,如是木質包裝還應注明材質及尺寸。
14.運輸工具名稱號碼:運輸工具的名稱和號碼。這在原始單據上也能找到。
15.合同號:對外貿易合同、訂單或形式發票的號碼。
16.貿易方式:該批貨物進口的貿易方式。貿易方式有“一般貿易”、“來料加工”、 “進料加工”、“進料非對口”、“合資合作設備”
17.貿易國別(地區):進口貨物的貿易國別。
18.提單/運單號:貨物海運提單號或空運單號,有二程提單的應同時填寫。
19.到貨日期:進口貨物到達口岸的日期。
20.啟運國家(地區):貨物的啟運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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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