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為您介紹2012年報檢員考試《報檢綜合輔導》第十二章出入境快件和郵寄物檢驗檢疫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一節 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
一、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范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有關國際條約、雙邊規定應當實施動植物檢驗檢疫和衛生檢疫的;
2、列入《法檢商品目錄》內的;
3、屬于實施強制性認證制度、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出口質量許可制度以及衛生注冊登記制度管理的;
4、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
二、報檢要求:
(一)報檢的時間與地點
快件運營人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登記后,方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快件的報檢手續。
1、快件出入境時,應由具備報檢資格的快件運營人及時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入境貨物通關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2、入境快件在到達特殊監管區時,快件運營人應及時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
3、出境快件在其運輸工具離境4小時前,快件運營人應向離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
4、快件運營人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的方式申請辦理報檢,檢驗檢疫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二)報檢應提供的單證
快件運營人在申請辦理出入境快件報檢時,應提供報檢單、總運單、每一批快件的分運單、發票等有關證單。
1、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提供相應的檢疫審批許可證和檢疫證明;
2、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輸入禁止進境物的,應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簽發的特許審批證明;
3、屬于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應提供有關部門的出具的準入證明、《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及其他有關資料;
4、屬于實施強制認證制度、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和衛生注冊登記制度管理的,應提供有關證明;
5、國家的法律、法規或者有關國際條約、雙邊協議有規定的,應提供相應的審批證明文件。
三、檢驗檢疫及處理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快件的檢驗檢疫監管,以現場檢疫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取樣作實驗室檢驗檢疫。
1、入境快件經檢疫發現被檢疫傳染病病源體污染的或者帶有動植物檢疫危險性病蟲害的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須作檢疫處理的,應當由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實施衛生、除害處理。
2、入境快件經檢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必須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
3、出入境快件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或檢驗檢疫不合格但經過實施有效檢驗檢疫處理符合要求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出境通關單》或《入境通關單》予以放行。對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有關單證交快件運營人,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對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經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不得運遞。
5、檢驗檢疫機構對于出入境快件需作進一步檢驗檢疫處理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封存,并與快遞運營人辦理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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