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為您介紹2012年報檢員考試《報檢綜合輔導》第八章出境貨物報檢的特殊要求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三、出境食品包裝
(一)報檢范圍
包括出口食品的包裝容器和包裝材料。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以下簡稱食品包裝)是指已經與食品接觸或預期會與食品接觸的出口食品內包裝、銷售包裝、運輸包裝及包裝材料。
(二)報檢應提供的單證
除需提供生產企業廠檢合格單、銷售合同外,還需提供以下單證:
1、出入境包裝及材料檢驗檢疫申請單;
2、該食品包裝的周期檢測報告及原輔料檢測報告。
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裝給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前應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對該出口食品包裝的檢驗檢疫。
出口食品報檢時需提供檢驗檢驗機構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裝及材料檢驗檢疫結果單》并應注明出口國別。
(三)其他規定和要求
1、出口食品包裝原則上由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裝不得用于包裝、盛放出口食品。
2、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制度。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對轄區相關企業實施備案登記。
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申請備案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裝及材料備案登記申請表;
(2)出口生產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成分、助劑說明材料;
(4)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生產工藝說明材料;
(5)備案登記申請單位就其產品中有害有毒物質符合我國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自律聲明;
(6)生產企業平面圖;
(7)生產企業概況;
(8)其他相關資料。
備案登記后檢驗檢疫機構對同一個企業的同一種材料、同一種設計規格、同一種加工工藝的出口食品包裝,實行安全、衛生項目的周期檢測,周期為三個月,連續三次周期檢測合格的企業,可延長檢測周期為六個月,連續兩次檢測不合格的企業,檢測周期縮短為一個月。
3.對出口食品包裝的檢驗。
出口食品包裝的檢驗監管范圍包括對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加工、貯存、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檢驗檢疫和監管。
4.出口食品包裝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由施檢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裝及材料檢驗檢疫結果單》,證單有效期為一年。
(四)出口食品運輸包裝加施檢驗檢疫標志
1、運輸包裝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出口食品范圍
07年9月1日起所有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食品,運輸包裝上必須加施檢驗檢疫標志。
在運輸包裝上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出口食品范圍(參見教材P80)
2、加施檢驗檢疫標志食品運輸包裝的要求
(1)所有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注明生產企業名稱、衛生注冊登記號、產品品名、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并加施檢驗檢疫機構標志。
檢驗檢疫標志應牢固加施在運輸包裝上的正側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加施標志規格應與運輸包裝的大小相適應。
(2)企業應將加施標志的時間、地點、規格、流水號區段等信息登記在企業產品檢驗合格報告上,報檢時提交給產地檢驗檢疫機構。
3、口岸查驗要求
出口食品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查驗過程中如被發現未加施檢驗檢疫標志,一律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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