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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基準與測繪系統
《測繪法》規定:
(1)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 基準和測繪系統。
(2)國家設立和采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國務院批準。
(3)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制定。
(4)在不妨礙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有必要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5)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測繪基準與測繪系統
1、測繪基準:
大地基準: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高程基準:1985國家高程基準;
深度基準:1956理論最低潮面;
重力基準:2000國家重力基準。
2、測繪系統:
大地坐標系統: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平面坐標系統:高斯克呂格平面直角坐標系;
高程系統:正常高系統,85高程基準;
地心坐標系統: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重力測量系統:57、85、2000重力測量系統。
我國現行大地坐標系:經國務院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我國自2008年7月1日起啟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過渡安排: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與現行國家大地坐標系轉換、銜接的過渡期為8-10年。現有各類測繪成果,在過渡期內可沿用現行國家大地坐標系;2008年7月1日后新生產的各類測繪成果應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現有地理信息系統,在過渡期內應逐步轉換到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2008年7月1日后新建設的地理信息系統應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3、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
《測繪法》第十條規定:“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測繪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測繪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條件:
1)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
2)確需建立;
3)必須經過批準。
審批
國家測繪局審批范圍:(1)5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2)列入國家計劃的國家重大工程項目;(3)其他需國家測繪局審批的。
省局審批范圍:(1)50萬人口以下的城市;(2)列入省級計劃的大型工程項目;(3)其他需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
參照《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管理辦法》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的要求:
(1)一個城市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2)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的申請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申請單位向該城市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級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申請單位向該市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家測繪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建設單位向擬建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所涉及的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的申請材料
(1)《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申請書》;
(2)屬工程項目的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3)立項批準文件;
(4)能夠反映建設單位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設施和制度的證明文件;
(5)建立城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提供該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申請不予批準
(1)申請材料內容虛假的;
(2)國家坐標系統能夠滿足需要的;
(3)已依法建有相關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4)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應當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管理的溯及力: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修訂實施前(2002年12月1日前)未履行法定手續建立且仍然在使用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清理,并按本辦法的規定責令相關單位補辦審批手續。
法律責任
《測繪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測繪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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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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