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
【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1.創設取得
(2017年新增)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可按以下過渡性辦法處理:(1)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2)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3)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
【考題·單選題】(2009年·舊)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下列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續期問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自動續期
B.建設用地使用權收歸國有,不得續期
C.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續期
D.經不動產登記機構批準,可以續期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因此選項A正確。
2.移轉取得
移轉取得的方式 |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 |
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 |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③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 |
讓與禁止 |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①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條件的; ②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④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⑤權屬有爭議的; ⑥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
【考題·多選題】 (2016年·考生回憶)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的條件有( )。
A.按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0%以上
B.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建成后,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C.按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D.按出讓合同約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1.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考題·單選題】(2013年)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居住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 )。
A.30年
B.50年
C.60年
D.70年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建設用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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