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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擔保物權

發表時間:2018/11/3 15:36:1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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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

【知識點】抵押權

(一)抵押財產范圍

1.一般規定

《物權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動產的浮動抵押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由于設定此類抵押時抵押財產的范圍尚未確定,而處于浮動之中,故稱浮動抵押。《物權法》規定,浮動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考題·多選題】 (2010年)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同意以自己現有以及將有的全部生產設備、原材料、產品、半成品進行抵押。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抵押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公司與乙銀行協商一致時,抵押權設立

B.甲公司與乙銀行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時,抵押權設立

C.該抵押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如在正常經營中第三人乙向甲公司支付了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則抵押權不得對抗該第三人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浮動抵押必須經過“書面協議”,因此選項A錯誤,選項B正確;浮動抵押權的設立是以合同的生效為條件,不以登記為要件。但是不登記的,抵押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選項C正確;在動產浮動抵押“確定”之前,即使浮動抵押辦理了登記,該抵押權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因此選項D正確。

3.房地一體原則

(1)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為抵押財產。

(2)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4.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考題·單選題】(2009年·新)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財產中,不可以作為抵押權客體的是( )。

A.工廠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標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D.土地所有權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權的設定

1.抵押權設定行為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物權法》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抵押合同即便未經登記,效力亦不受影響。

2.登記

(1)登記生效。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登記對抗。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浮動抵押之抵押權亦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浮動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例題·多選題】公民甲以自己所有的一套住房作抵押,向銀行貸款10萬元,并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在向銀行貸款之前,公民甲已經向公民乙借款10萬元,并以同一套住房與公民乙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但是一直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如果公民乙及銀行的還款期限均到期,但甲無能力還款,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銀行可以對公民甲的住房折價或變賣受償

B.因為公民甲的住房已經抵押,銀行的抵押權無效

C.公民乙的抵押權無效

D.公民乙的抵押權在先、銀行的抵押權在后,故公民乙應先于銀行受償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以建筑物設定抵押的,未經登記,抵押權不能設立。因此,公民乙的抵押權無效,銀行的抵押權有效。本題中,公民乙可以依據合同追究公民甲的責任。雖然抵押權沒有設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經生效。

【例題·多選題】甲因向乙借款而將自己的一輛汽車抵押給乙,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登記手續。后甲又將該汽車轉讓給不知情的丙,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如果甲逾期不能償還乙的借款,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因沒有辦理登記手續,造成該汽車的抵押權沒有設立

B.該汽車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C.因為丙屬于善意第三人,乙無權要求丙退還該汽車

D.乙有權要求丙退還該汽車,以實現抵押權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當事人以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如果沒有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擔保的范圍

1.所擔保的債權范圍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抵押物范圍

(1)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2)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公司以自有的一宗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雙方辦理抵押手續后,銀行發放了貸款。現甲公司在該地塊上新建一幢辦公大樓。當甲公司不按期還款時,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銀行有權將辦公大樓單獨拍賣,并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B.甲公司新建的辦公大樓不是抵押財產

C.甲公司不按期還款時,銀行可以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辦公大樓一同拍賣,但不能由辦公大樓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D.甲公司不按期還款時,銀行可以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辦公大樓一同拍賣,以拍賣所得的全部價款優先受償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1)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

【考題·單選題】(2009年·新)甲向乙借款,并以本人所有的一件古董花瓶設定質押擔保,甲為此就該花瓶購買了一份財產意外損失險。在乙保管花瓶期間,花瓶毀于泥石流。如果甲沒有按時還款,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可以就保險金優先受償

B.乙可以要求以保險金受償,但是并不優先于甲的其他債權人

C.泥石流屬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可以不償還乙的借款

D.乙應當賠償甲花瓶滅失的損失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四)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五)抵押與租賃

當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權又存在租賃關系時,如同“買賣不破租賃”,我國物權法律制度亦確立了“抵押不破租賃”規則,準確地說,應是“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賃”規則。

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2.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例題·單選題】甲為向乙借款將其擁有的空置房屋設定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后又將該房屋出租給丙居住。借款期限屆滿,甲未歸還借款和利息,經拍賣丁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下列說法符合規定的是( )。

A.甲不得將已設定抵押并辦理登記的房屋出租

B.甲將已設定抵押并辦理登記的房屋出租,應經乙同意

C.丁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D.丁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本題抵押權設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六)抵押權的實現

1.一般情況下,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直接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價款若超過債權數額,剩余部分歸抵押人所有,若不足債權數額,債務人負繼續清償義務,只不過剩余債權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

2.以抵押物所得價款清償債務時,須首先支付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其次支付主債權的利息,最后支付主債權。

3.若同一抵押財產為數項債權設定抵押,情形將較為復雜,尤其是在抵押物拍賣或變賣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抵押債權時,抵押權如何實現,更將直接影響抵押權人的利益。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了六項基本規則: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位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4)順位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位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5)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例題·多選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張某為籌款經商,以自有的價值20萬元的設備作抵押,向甲銀行貸款5萬元,1個月后又以該設備作抵押,向乙銀行貸款10萬元,均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如果張某到期不能還款,該設備拍賣所得為12萬元,下列說法錯誤的有( )。

A.拍賣所得先償還甲銀行的貸款,剩余償還乙銀行的貸款

B.由于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兩項抵押均無效

C.第二次抵押無效

D.償還甲銀行的4萬元,償還乙銀行8萬元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6)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同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也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另外,存在數項擔保時,若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例題·單選題】某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銀行借款100萬元,乙銀行借款300萬元,丙銀行借款500萬元,并依次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丙銀行為了其他利益與甲銀行商定交換各自抵押權的順位,并辦理了變更登記,但乙銀行并不知情。因該公司無力償還三家銀行的到期債務,銀行拍賣其房屋,僅得價款600萬元。關于三家銀行對該價款的分配,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甲銀行100萬元、乙銀行300萬元、丙銀行200萬元

B.甲銀行得不到清償、乙銀行100萬元、丙銀行500萬元

C.甲銀行得不到清償、乙銀行300萬元、丙銀行300萬元

D.甲銀行100萬元、乙銀行200萬元、丙銀行300萬元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中,拍賣房屋得到600萬元,如果甲和丙沒有調換順序,甲先得到100萬元、乙的300萬元可以得到全部清償、丙得到其余200萬元。甲和丙調換順序后,丙的500萬元先清償,這樣乙只能得100萬元,不符合“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規定。所以,調換順序后,乙的300萬首先要保證完全清償,丙在乙的后面受償剩下300萬,甲得不到優先清償。

(七)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知識點】質權

(一)質權的概念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

(二)質權的客體

能夠成為質權客體的,只能是動產或者權利。

(三)質權的設定

1.質權設定行為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2.交付或登記生效

(1)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若當事人約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則質權不生效。

(2)證券權利。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基金份額與股權。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知識產權。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5)應收賬款。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考題·單選題】(2014年)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以下列權利出質時,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時設立的是( )。

A.倉單

B.基金份額

C.應收賬款

D.股票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四)質權的效力

1.質押擔保的范圍

(1)所擔保的債權范圍。質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出質物的范圍。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另外,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出質物的物上代位。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2.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如同流押合同被禁止,流質合同亦被禁止,即,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考題·多選題】(2012年)6月6日,丙向甲借用勞力士手表,約定6月10日歸還。6月7日,甲向乙借款5萬元,并以該勞力士手表出質擔保。雙方在書面質押合同中約定,若甲屆時不能清償債務,則手表歸乙所有。6月8日,甲通知丙于借用期滿后直接將手表交給乙。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乙的質權設立于6月7日

B.乙的質權設立于6月8日

C.若甲屆時不能清償對乙債務,乙依約直接取得手表所有權

D.若甲屆時不能清償對乙債務,乙有權就手表變價,并以變價所得優先受償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質權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時設立,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因此選項A錯誤,選項B正確;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因此選項C錯誤;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變價所得優先受償,因此選項D正確。

3.質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義務。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2)返還義務。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考題·單選題】(2013年)甲向乙借款,為擔保債務履行,將一輛汽車出質給乙。乙不慎將汽車損壞。根據物權及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有權要求乙立即賠償損失,或在借款到期時在損失賠償額范圍內相應抵銷其對乙所負的債務

B.甲有權拒絕歸還借款并要求乙賠償損失

C.甲有權要求解除質押合同

D.甲有權要求延期還款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本題中,由于是乙的過失造成質押汽車損壞,因此應由乙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甲也可以要求抵銷。

5.質權之保全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五)質權的實現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六)最高額質權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除適應質權自身特點外,其他準用最高額抵押的規則。

(七)質權的消滅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但若質權人喪失質物占有后不能主張返還,或者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則質權消滅。

【知識點】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概念與性質

1.留置權的概念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在此法律關系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2.留置權的性質

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不必有當事人之間的擔保合同,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不過,當事人可以特約排除留置權。

(二)留置權的成立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

(1)為防止物的占有人濫用留置權,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所謂同一法律關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還占有物之義務與留置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2)能夠產生留置權的法律關系不限于合同關系,但以合同關系為典型,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寄存人拒付保管費,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貨人拒付運費,承運人留置運輸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攬費;加工承攬人留置定作物。

(3)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考題·單選題】(2011年)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權的是( )。

A.甲為乙修理汽車,乙拒付修理費,待乙前來提車時,甲將該汽車扣留

B.甲為了迫使丙償還欠款,強行將丙的一輛汽車拉走

C.甲為丁有償保管某物,保管期滿,丁取走保管物卻未付保管費。于是,甲謊稱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誤,要求丁送回調換。待丁送回該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費

D.甲為了確保對戊的一項未到期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還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留置權的成立條件:(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3)債務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履行義務。在選項BC中,債權人對債務人動產的占有不合法;在選項D中,債務未屆清償期。

(三)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擔保的范圍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1)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2)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留置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人的通知義務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6.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效力等級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例題·單選題】王某向趙某借款10萬元,以其卡車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因發生交通事故,王某將該卡車送到甲修理廠修理。修理完畢,王某因沒有支付1萬元維修費,該卡車被甲修理廠留置。后王某欠趙某的借款到期,趙某要求對該卡車行使抵押權,甲修理廠以王某欠修理費為由拒絕,雙方發生爭議。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如何處理該爭議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修理廠應同意趙某對該卡車行使抵押權,所欠修理費只能向王某要求清償

B.趙某應向甲修理廠支付修理費,之后甲修理廠向趙某交付該卡車

C.如果經甲修理廠催告,王某兩個月后仍不支付修理費,甲修理廠有權行使留置權,所得價款償付修理費后,剩余部分趙某有優先受償權

D.甲修理廠應將該卡車交給趙某先行使抵押權,所得價款償付借款后,剩余部分甲修理廠有優先受償權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1)選項AD: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2)選項B:法律未規定抵押權人應當代債務人清償留置權人的債權,因此,趙某“可以”(而不是應當)通過向甲修理廠支付修理費取回抵押物,就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

(四)留置權的實現

1.債權人留置財產后,應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2.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3.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另外,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五)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1)債權消滅;(2)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3)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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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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